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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win Intelligen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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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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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2021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 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 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 错更正的程序及 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 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修改,以下简 称《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2020 修正,以下简称《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深 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 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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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 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 纵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 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领导,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 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共同组成工作小组,负责事项研究、 草拟有关方案和文件;与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咨询沟通 工作,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贯彻 执行。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 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 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 会计政策。公司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拟定专项分析报告。

第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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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会 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 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 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 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年已披露的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 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当进行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并在会计政策 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 响比例超过50%的;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 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上市公司因变更会 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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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 额(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第十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按照第八条披露相关内容外,还应当公告以下 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 东大会审议的情形);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尚未披露的最近一个报告期 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情况;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未按要求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二节 公司会计估计的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达到以下标 准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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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 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导致下一报告期公司盈亏性质 发生变化的。

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 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适用, 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 (取绝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股东大会 (如适用)等相关机构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节 公司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 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 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更正的其他情形。

公司出现以上情形,应当单独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 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及本规定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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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 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 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 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应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告应当包含以 下内容: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至少包括本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资产范围、总金额、拟计入的报 告期间、公司的审批程序等;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以及对公司 的影响,至少包括对本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年初至报告期末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还应当列表至少说明计提 减值准备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 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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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和原因;

(四)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如有);

(五)监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说明(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证监会相 关规定,结合可获取的内部与外部信息,合理判断并识别商 誉减值迹象。当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减值迹象 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恰当考虑该减值迹 象的影响。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 值迹象,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应 当合理区别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 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业绩补偿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公司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与商誉减值相关的、对 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有用的所有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 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 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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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涉及更正事项的相 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 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 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四)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 务报表附注;

  • (五)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本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 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 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 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 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 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下同);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 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 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 应以黑色加粗字显示。

第二十一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财务信息作出更正, 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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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财务信息,是指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编制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所含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 报表及定期报告中的其他财务信息。

本制度所述财务报表,是指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附注。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8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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