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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win Intelligent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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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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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1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 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 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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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或即 将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各部门、分 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内 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 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做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 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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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
子公司的担保);
-
5.租入或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
8.债权、债务重组;
-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
权利等)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 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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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
项,包括:
- 1.本制度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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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接受劳务;
-
5.委托或受托销售;
-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关联交易;
-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3.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
-
关联交易;
-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
-
大小。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
无效的;
-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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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 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披露:
-
1.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
收入或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
2.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
-
同。
(七)其它重大事件:
-
1.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2.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
3.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4.股权激励;
-
5.重大资产重组;
-
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
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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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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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
-
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 行政、刑事处罚;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 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3.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 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 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4.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 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 15.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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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
16.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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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
-
通知;
-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
-
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
-
交易标准的规定。
-
(九)重大变更事项:
-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
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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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
-
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
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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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
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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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 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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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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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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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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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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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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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 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十一)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 破产清算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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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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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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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3.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4.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 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 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 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派 的人员接管相关事务前,应负责控制重大信息知情人范围, 并对重大信息的知情人情况做初步记录。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 所属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部门或所属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所属子公司
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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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相关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 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 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 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 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 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 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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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 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 信息的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或口 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两个工作日 内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按照本制度规定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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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 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 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对需要 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监 事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开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 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 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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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 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 责人、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 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 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
-
集、整理;
-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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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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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 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 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 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 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 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 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以及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 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 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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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8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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