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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的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向陈洁、李国平、深圳市前海瑞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敏嘉、上海盈之和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王翔、徐亦文、陈光华、吴梦秋、万刚、邱罕文、庄楠购买其合计持有 的上海金东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标的公司”), 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 订)》(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就本次交易相关评估 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除业 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 性。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 循了市场通行惯例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 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 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作价是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评 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评估结果合理,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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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 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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