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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shine Laser&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n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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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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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21-054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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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385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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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3,089,070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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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行权将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 可行权。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 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1、2019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光韵 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 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光韵达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 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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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公司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11月12日, 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11月18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 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19年11 月18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于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11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决定 向125名激励对象授予675万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2019年11月18日,授予价格11.59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9年12月30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披露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
6、2020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及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 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对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数量及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 整后,股票期权数量由749万份调整为1,348.2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74 万份调整为1,213.2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75万份调整为135万份;首次授予部 分行权价格由11.59元/份调整为6.425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20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135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8日。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8、2020年11月12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披露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1年6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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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合计注销尚未行权的871,830份股 票期权;董事会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 由6.425元/份调整为6.385元/份,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由10.56元/份调整为10.52元/份;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符合行权 条件的10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3,089,070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385元/ 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相关说明
- 1、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 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日起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日起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登记完成日起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 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于2021 年6月29日届满。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0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申请行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 的30%。
- 2、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 成就情况 |
|---|---|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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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行权条件 |
|
|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为: 2020 年公司净利润较2018 年增长率不低于83%。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 计算依据。 |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公司2020 年度《审计报告》 (中天运[2021] 审字第90337 号),公司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29,789,345.04 元,较2018 年 增长9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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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 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年度考评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 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 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 级(100 分及以上)、B 级(85 分-99 分)、C 级(70 分-84 分)和D 级(70 分以下)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 励对象行权的比例: 考核结果 A级 B级 C级 D级 行权比例 100% 85% 5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A 级、B 级、C 级,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 司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 级则上一 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 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股票期权由公司 注销。 |
根据考核结果:①13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459,000 份需要注销;②15名激励对象因 考核结果为B级,按85%的比例行 权,则其第一期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合计107,730份由公司注销;③ 15名激励对象因考核结果为C级, 按50%的比例行权,则其第一期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34,900份 由公司注销;④2名激励对象考核 结果为D级,行权比例为0%,则其 第一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70,200份由公司注销;⑤其余激 励对象考核结果为A级,行权比例 为100%。 |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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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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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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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权简称:光韵JL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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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权代码:036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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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1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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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3,089,070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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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行权价格:6.385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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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票期权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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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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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一个可行权期行权期限: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
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
9、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可行权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首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数 量(股) |
预留部分授 予的期权数 量(股) |
本次可行权 股票期权数 量(股) |
剩余未行权 股票期权数 量(股) |
|---|---|---|---|---|---|
| 张洪宇 | 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
360,000 | 0 | 108,000 | 252,000 |
| Steven ZEHN (郑谦) |
副总经理 | 468,000 | 300,000 | 119,340 | 627600 |
| 王军 | 财务总监 | 360,000 | 0 | 108,000 | 252,000 |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106人) |
10,485,000 | 1,050,000 | 2,753,730 | 8,389,500 | |
| 合计(109 人) | 11,673,000 | 1,350,000 | 3,089,070 | 9,521,100 |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 10% 。
②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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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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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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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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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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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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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激励对象必须在可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有效期结束后,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四、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因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74万份调 整为1,213.2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75万份调整为135万份;首次授予部分行权 价格由11.59元/份调整为6.425元/份。
因公司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由6.425元/份 调整为6.385元/份,预留部分行权价格由10.56元/份调整为10.52元/份。
同时,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将对该13名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32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C、D, 公司将对该3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无法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本次合计注 销以上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71,830份。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124人调整为111人,激励对象持有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9,521,100份(含预 留部分)。
除以上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五、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 当日至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 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实施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以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 本249,994,6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人民币(含税),同时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因公司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74万份 调整为1,213.2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75万份调整为135万份;首次授予部分行 权价格由11.59元/份调整为6.425元/份。
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以 2021年6月23日为股权登记日,于2021年6月24日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 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5,196,532股后的491,669,9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0 元人民币现金。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由6.425元/份调整为6.385元/份,预留部分行权价格 由10.56元/份调整为10.52元/份。
六、本次行权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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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未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高级 管理人员张洪宇先生、Steven ZEHN(郑谦先生)、王军先生在公告日前6个月均不存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八、本次行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 化。本次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089,070份,如果 全部行权,公司股本总额将增加308.907万股,股本的增加将会影响公司基本每股收益, 但影响较小。
3、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 计处理方法,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 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 算造成实质影响。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事项不会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 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 就,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 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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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 为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相关事宜,符合行权条件的 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第一 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光韵达本次调整与行权事项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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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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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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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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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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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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