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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shine Laser&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ul 2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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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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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信达证券”)作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光韵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对光韵达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与募集资金运用相关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光韵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35号)核准,深圳光韵达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本次新股发行价 格为每股人民币12.98元(“元”指“人民币元”,以下同),募集资金总额: 220,66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6,698,941.38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193,961,058.6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已于2011年6月2日出具深鹏所验字【2011】017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上述 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根据光韵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 第一年投资额 | 第二年投资额 | 项目核准审批或备案情况 |
| 1 | 精密激光综合应用产业化基地项目 | 6,272.65 | 6,272.65 | 2,086.43 | 4,186.22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号090600406129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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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激光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及ERP 系统建设项目 | 2,000.00 | 2,000.00 | 2,000.00 | 0 | 深发改备案(2009)0012 号 |
|---|---|---|---|---|---|---|
| 3 |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 | - | - | - | - | - |
【注】第一年指项目建设工作开始起至其后12 个月的时间,第二年以此类推。
二、光韵达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截至2011年6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为30,009,179.16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 已投入明细 | 拟置换金额 |
|---|---|---|---|---|---|
| 1 | 精密激光综合应用产业化基地项目 | 62,726,500.00 | 62,726,500.00 | 建设投资-6,151,403.27设备投资-23,697,775.89 | 29,849,179.16 |
| 2 | 激光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及ERP 系统建设项目 | 20,000,000.00 | 20,000,000.00 | 研发投资-160,000.00 | 160,000.00 |
| 3 | 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 | - | - | - | - |
| 总计 | 82,726,500.00 | 82,726,500.00 | 30,009,179.16 | 30,009,179.16 |
公司所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 先投入情况进行了核验,于2011年7月23日出具深鹏所股专字[2011]0461号《关 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的鉴证报告》,确认上述情况。
三、以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
本次拟将用募集资金30,009,179.16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缓解流动资金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和效益的提升。
四、光韵达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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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光韵达以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30,009,179.16元。 独立董事李田、张庆茂、王旬已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信达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李文涛、徐克非经核查后认为:光韵达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已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 审核,并经光韵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光韵达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规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
基于以上意见,本保荐机构认为光韵达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投项目自筹资金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信达证券同意光韵达本次以募集资金置 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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