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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shine Laser&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Jun 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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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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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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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德恒 2012(法意)第039号

致: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上午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滨 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西南深圳凯宾斯基酒店 3 楼 K3-K4 厅召开。北京市德恒(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宋宇红律师、唐永生律师(以 下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 (三)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四)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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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 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人、会议登记方法以及联系办法、联系人等。

2012 年 6 月 15 日上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在广东省深圳 市南山区后海滨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西南深圳凯宾斯基酒店 3 楼 K3-K4 厅如期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侯若洪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 全部会议议题逐项进行了审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 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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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 6 名 ,代表股份 49,226,03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4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德恒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等有关规 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列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 2011 年 3 月 24 日的公告相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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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公司将现场投票结果 统计后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

  •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议案。

  •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 告的议案》。

    •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 8、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会议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 致。

德恒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之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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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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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于秀峰

经办律师:宋宇红

经办律师:唐永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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