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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8

Mar 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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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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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证券代码: 30034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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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 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2,231.77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9,930.0846 万股的 7.46%。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1%。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59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业务骨干。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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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利润分配的情形;

  •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 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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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5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8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0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3 第十五章 附则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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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长亮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亮核心 深圳市长亮核心科技有限公司
长亮网金 深圳市长亮网金科技有限公司
长亮合度 北京长亮合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亮数据 深圳市长亮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长亮 上海长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长亮新融 北京长亮新融科技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业务骨干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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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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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 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 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 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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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 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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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659 人,包括:

  • 1、高级管理人员;

  • 2、中层管理人员;

  • 3、业务骨干。

  •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在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

  • 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

  •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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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 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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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2,231.7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9,930.0846 万股的 7.46%。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占本计划公告日
股本总额的比例
姓名 职务
李劲松 总经理 30 1.34% 0.10%
徐亚丽 副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
20 0.90% 0.07%
何杨文 财务总监 6 0.27% 0.02%
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
(包括子公司,共656人)
2,175.77 97.49% 7.27%
合计(659人) 2,231.77 100.00% 7.46%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 10%。

  •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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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分别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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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
安排
解除限售
比例
解除限售时间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
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成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遵守照《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相 关禁售及限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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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8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 9.8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9.66 元的 50%,为每股 9.83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8.09 元的 50%,为每股 9.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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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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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8-2020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业绩考核分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层面的考核以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主体员工及非长亮核心、长亮网金、长亮合度、长亮数据、 上海长亮、长亮新融的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员工,业绩考核为上市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但部分与上述子公司存在密切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主 体员工除外);激励对象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即长亮核心、长亮网金、长亮合度、 长亮数据、上海长亮、长亮新融等有本次股权激励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子公司) 员工或者部分与这些子公司存在密切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主体员工,业绩考核为 对应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1)上市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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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上市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上市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上市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

注:1.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计算以合并报表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 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在本次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实施非公开发行、发行股份或现金购买资产、海外子公司对 中国大陆进行再投资等影响净利润的行为,则由上述行为对当年净利润的影响不纳入业绩考核指标的计算。 若上市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上市公司主体及非长亮核心、长 亮网金、长亮合度、长亮数据、上海长亮、长亮新融的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所 有激励对象(不包含长亮核心、长亮网金、长亮合度、长亮数据、上海长亮、长 亮新融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 上市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长亮核心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长亮核心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长亮核心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长亮核心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 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长亮核心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长亮核心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

(3)长亮网金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长亮网金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长亮网金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长亮网金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 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长亮网金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长亮网金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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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

(4)长亮合度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长亮合度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长亮合度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长亮合度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 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长亮合度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长亮合度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

(5)长亮数据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长亮数据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长亮数据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长亮数据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 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长亮数据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长亮数据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

(6)上海长亮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上海长亮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上海长亮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上海长亮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 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上海长亮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上海长亮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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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为授予价格。

(7)长亮新融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长亮新融2018年净利润不低于2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长亮新融2019年净利润不低于33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长亮新融2020年净利润不低于460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 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长亮新融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长亮新融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 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考核结果等级分布。

考核结果 A+ A B+ B C D E
评价标准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达标 不达标 不达标

考核结果的应用

(1)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 对象进行考核,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A,B+,B,C,D,E 七档。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A/B+/B/C (即合格及以上水平), 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可以 全部申请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 D/E 档,则上一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则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全部不得解除 限售,由上市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解除限售期考核不达标的员工,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全部 不得解除限售,由上市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考核达标且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员工,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 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层面的考核以及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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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 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 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 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子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根据各个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分别设定为净利润增长率和 净利润目标值,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提升子公司的业绩表现,也有助于增加子公 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子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 指标的设定兼顾了子公司激励对象、子公司、上市公司三方的利益,对子公司未 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子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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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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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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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 定价模型,扣除激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期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 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 (1)标的股价:20 元(假设授予日股价为 20 元/股)

  •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解除限售日的期

限)

(3)历史波动率:19.49%、22.33%、35.95%(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一年、 两年、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37%、0.26%、0.19%(分别采用公司近一年、二年、三年的 平均历史股息率)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 2018 年 5 月 1 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则 2018-2021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万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2018
(万元)
2019
(万元)
2020
(万元)
2021
(万元)
2231.77 10070.01 5139.30 3789.55 964.09 177.07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锁的情况。

  •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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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 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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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 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 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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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 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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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 会审议通过。

  •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

  •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

  • 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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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 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六)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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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 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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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 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 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 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 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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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 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 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 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 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的利息,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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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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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价格

(一)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存在如下任一情形的,回购 价格应为授予价格:

  •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激励对象负有个人责任

  • 的;

  • 2、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 励对象情形的。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 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执行;

3、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 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 整: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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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回购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

整。

二、回购数量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及股份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股份方案,依本计划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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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章第二节依法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 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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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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