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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4
Apr 22, 2014
55344_rns_2014-04-22_3122cf0a-4d75-40de-9233-e8e5876be35f.PDF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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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 审阅公司提供的资料后,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权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六、公司董事会9 名董事中没有关联董事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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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陈治民:
苏 洋:
张学斌:
日期: 2014 年4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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