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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Feb 9, 2021

55344_rns_2021-02-09_643f272b-2ab2-4fb4-8784-d92099d8105e.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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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12 月)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 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3 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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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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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
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与关联人发生的、且协议中未约定
具体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
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购
买、出售资产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2.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与关联人发生的、且协议中未约定具体
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5.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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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5.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
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
其他职权的,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
议应当明确、具体。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股东大会作出
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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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担
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
(七)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前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及时披露
外,应当提供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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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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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这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的相关各项
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
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
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
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进
行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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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
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
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
以分期缴足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
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交
易种类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
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
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
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
参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理财”等这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
交易类别下标的的相关各项交易,在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
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
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
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
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交易种
类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
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
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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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
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
控股子公司,免于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审议程序。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采用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
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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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超过5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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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
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对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
质押、对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
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
绝对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
外担保、贷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10%以
上且低于5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10%
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0 万
元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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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
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
50%,且绝对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
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
在100 万元以上;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至5%的关联交易;
(八)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
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
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出席董事会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超过董事会权限的担保
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以上
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
额在1000 万元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以上
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至5%的
关联交易;
(八)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
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 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事会
权限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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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提
交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总经理依照
其权限进行审议;超过董事会决策权
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提交经营管
理执行委员会、总经理依照其权限进行审
议;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
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本修正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2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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