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Oct 14, 2016
55344_rns_2016-10-14_42225f15-e67e-4a63-ac03-0cf098439442.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6 年 10 月)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 体变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的原有 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 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号为:440301102770237。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 更设立,深圳市长亮科技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 为公司发起人。公司在深圳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 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36295868L。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 术产业园区深圳软件园7栋501、502。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A座5层。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或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 3.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4. 与关联人发生的、且协议中未约定具体 交易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5.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 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在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允许股东大会授权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 股东大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确、具体。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 产或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 应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供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 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等);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 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等这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 的的相关各项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 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与 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 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 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交易种类第(二) 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 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法律规定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 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 (八)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 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为保持董事会的稳定、确保公司管理决策上 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在换届时,上届董事 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且在新一届董事会中具 有累计3年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历 的董事人数应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或因伤病、死 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则不受上述比例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限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贷 款、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 的需要,具有在所涉金额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 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50%或不超过3,000万元的权限;但 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 股东大会批准; (二)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董 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在所 涉金额单次或12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积不超 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或不超过 3,000万元的权限。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贷款、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 在500万元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10%以上且 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10%以上且低于50%,且绝对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四)贷款: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 要,具有在所涉及金额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0%或不超过3,000万元 的权限; (五)关联交易: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 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连续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下同)在 30万元以下, 或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下,需经董事会审 议;公司与其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 在 30万元以上,或公司与其关联法人达成的 关联交易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 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至5%%的关联交易; (八)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审议,且需遵守以下规则:应由董事 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超过董事会权限 的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达不到 上述标准的,应提交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总经 理依照其权限进行审议;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 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具 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经营管理执 行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任命。 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职权、 议事规则等事项,由董事会制定经营管理执行委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员会工作细则予以规定。该工作细则经全体董事 2/3以上同意方为审议通过。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 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 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 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 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 签订的合同办理。 |
说明:部分条款只涉及到序号变更的,没有列出。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原《公司章程》( 2016 年 6 月)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内容见《公司章程》( 2016 年 10 月)。
本修正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审核通过,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 核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4 日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