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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Oct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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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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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改记录

修改记录
记录时间 审议机构 内容摘要 性质 备注
2016-10-14 董事会 确定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委
员会的工作细则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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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事务 的决策效率,保证董事会的相关决策能够快速有效地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长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执 行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机构,履行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 执行委员会由5-10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委员 均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任命。

第四条 委员的任职期限为不固定期限。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 终止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五条 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 现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全职正式员工,且具有累计3年以上担任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经历的现任董事;

  • (二) 公司正式聘任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董事长确认的其他高级别管理人员。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必须经过全体董事过半董事同意批准之后生效。 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 (一) 审核批准公司各一级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 (二) 审核批准公司各一级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方案与目标;

  • (三) 审核批准公司各一级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与核算管理方案;

  • (四) 审核批准公司各一级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规章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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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管理制度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

  • (五) 任免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重要管理人员;

  • (六) 审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如下事项:

  • 审核批准超过人民币1,000万合同金额的销售合同;

  • 审核批准超过人民币200万合同金额的采购合同;

  • 审核批准超过人民币500万元预算投入的新产品研发项目;

  • 审核批准市场活动、专项活动等项目;

  • 审核批准预算外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费用报销款项。

  • (七) 审核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政策、并报董事会批准;

  • (八) 执行委员会认为需要其审议的其他事项;

  • (九) 董事会授权给执行委员会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进行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贷款、关联交易等 事项,如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的,则该等事 项均由执行委员会审核批准。

如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需要执行委员会审议要求的,则该等事先由总 经理审核批准。

第九条 凡涉及到需要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相关事项,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定执行委员会会议相关事项、向董事长 或董事会汇报会议情况、督促会议决议事项的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执行委员会相关会议准备与通知、会务安排、会议记 录整理备案、会后事项执行监督与进度跟进。执行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当自会议开始日提前至 少1日发出。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原则每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轮值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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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执行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执行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临时会议通知时间可以视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每次会议召开5天前向执行委员会委员与各一级部门负 责人(含职能部门、技术部门与销售部门)发出通知,征集议案。

对于总经理权限内的事项,执行委员会委员认为有必要由执行委员会审议的,该事项应 作为议案。

第十五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至少1日将拟讨论议案的 详细信息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执行委员会委员;议案需要当事人参与的,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安排其参会事宜。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定期会议流程:

(一) 董事会办公室汇报前期会后事项的执行情况,并由委员发表意见;

(二) 由会议主持人逐一列出本次会议议案,供委员讨论,并发表明确意见,意见分为 同意、反对、暂缓三种;

(三) 对于某一议案的同类意见达到或者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此类意 见形成有效决议;对于某一议案的同类意见均达不到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当通知相 关主办部门按照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调整议案内容,再行提交执行委员会审议。

(四)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制作执行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已决事项(同意、反对或者暂 缓)、待决事项(议案同类意见未达到或未超过三分之二)等,会议记录应当记录相关问题 表决的具体情况,如委员赞成、反对、暂缓主要意见内容等。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经执行委员会委员确认以后,提交公司董事长确认后执 行。董事长对于执行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异议的,则该等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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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形成的有效决议,由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事宜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与《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创业板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细则:

(一) 《公司法》、《证券法》、《治理准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指“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董事会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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