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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r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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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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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
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超过3,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原为:公司董事会应
于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
月内,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
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
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
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
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
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并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
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下述决策程序为: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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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未对利
润分配预案提出异议的,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的,即
为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
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
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
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
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
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
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的,即为通过。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
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
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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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 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 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二) 利润分配形式: 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 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的方式予以分配。公司上半年的经营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净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利润时,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现金分红比例: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 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 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 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五)现金分红比例: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 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四)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 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性、稳定性。 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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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修改后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公
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以下原则:
1. 如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
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公司股东如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形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相
应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
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
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其余条款的内容不变。修改后的《章程》提交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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