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Oct 23, 2012

55344_rns_2012-10-23_677870b7-d75f-492f-a781-877625f0a739.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 公司 ” 或 “ 本公司 ”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特别指 定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 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 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 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 上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起十八个月内;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 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1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 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 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 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应当在买卖前2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在计划交易时间前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 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三)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六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同一账户 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 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现本制度第十二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 除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管理相关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制 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10 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