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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6
Jul 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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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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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 2016-12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证券事务代表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份变动情况说明
2016 年7 月18 日,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公司董事郑康、证券事务代表周金平通知,因个人资金需求,其近期通过证券 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姓名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数量(万股) | 均价(元) | 占总股本比例(%) |
|---|---|---|---|---|
| 郑康 | 大宗交易 | 2016 年7 月15 日 140 | 31.04 | 0.48 |
| 周金平 | 竞价交易 | 2016 年7 月15 日 4.73 | 33.04 | 0.02 |
| 合计 | 144.73 | 0.50 |
本次减持后,郑康、周金平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姓名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 | (%) | ||||
| 郑康 | 合计持有股份 | 11,885,162 | 4.07 | 10,485,162 | 3.59 |
| 其中: | 2,846,112 | 0.97 | 1,446,112 | 0.49 | |
| 无限售条件股 | |||||
| 份 | |||||
| 有限售条件股 | 9,039,050 | 3.09 | 9,039,050 | 3.09 | |
| 份 | |||||
| 周金平 | 合计持有股份 | 203,500 | 0.07 | 156,200 | 0.05 |
| 其中: | 48,125 | 0.02 | 825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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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限售条件股份 |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55,375 | 0.05 | 155,375 | 0.05 |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1、郑康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自公司发起设立工商登记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 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人从公司离职的,无 论何种原因,从离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离职 之日尚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离职时公司发起设立未满二十四个月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未满二十四个月,则前述离职后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限从至公司 发起设立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均届满二十四个月之日起计算。本人违反上述 承诺的,本人相关违反行为净收益的百分之八十(80%)归属公司。在上述承诺 期限均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所持股份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25%)。”本次减持 股份数量未超过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存在违背其承诺的情况。
2、郑康在公司非公开发行时承诺“一、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长亮科技股 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新增股份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 易完成后,由于长亮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长亮科技股份,亦应遵 守上述约定。二、本人如担任长亮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向长亮 科技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所持有长亮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如为上述人员的,则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长亮科技股份。三、本人如为长亮科技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长亮科技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长亮科技股票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长亮科 技所有,长亮科技董事会收回本人所得收益。四、本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且不可 变更或撤销。” 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背其承诺的情况。
3、周金平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自本人入股公司工商登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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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 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人从公司离职的, 无论何种原因,从离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离 职之日尚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离职时公司发起设立未满二十四个月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满二十四个月,则前述离职后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限从至公 司发起设立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均届满二十四个月之日起计算。本人违反上 述承诺的,本人相关违反行为净收益的百分之八十(80%)归属公司。在上述承 诺期限均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所持股份不超过百分之五十(50%)。如果本人在 上述承诺期内被提拔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函的,则本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期 限按照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执行。” 本次减持不存在违背其 承诺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郑康、证券事务代表周金平的本次减持不涉及敏感期交易、短线交 易等,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7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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