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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Jun 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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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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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长亮科技
证券代码:300348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4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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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股权激励对象及分配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6 (三)股票来源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8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 9 (七)预留权益的处理 .......................................................................................... 11 (八)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3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4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5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6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6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6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7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 18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8 (十)其他 .............................................................................................................. 18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咨询方式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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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
上市公司、公司、长亮科技:指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 定数量的长亮科技股票
-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认定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指长亮科技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锁定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该期 限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该限制性股票解锁之日止。
-
解锁日:指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 锁定之日
-
解锁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锁限制性股票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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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长亮科技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 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 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长亮科技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长亮科 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 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 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以下 简称“《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以下简称“《备 忘录 2 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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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
-
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
-
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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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长亮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长亮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 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 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本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33 人,包括:
-
1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
2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
3 、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
同。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 的比例 |
|---|---|---|---|---|
| 李劲松 | 总经理 | 50.00 | 10.00% | 0.97% |
| 徐亚丽 | 董事会秘书兼财 务总监 |
6.00 | 1.20% | 0.12%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人员(131 人) |
417.25 | 83.45% | 8.07% | |
| 预留限制性股票数 | 26.75 | 5.35% | 0.52% | |
| 合计(133 人) | 500.00 | 100.00% | 9.67% |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中没有监事、独立董事、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直系近亲属。
2、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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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不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 500 万股长亮科技股票,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 股本总额 5170 万股的 9.67% 。其中首次授予 473.25 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 司股本总额 5170 万股的 9.15% ;预留 26.75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 5.35% ,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2% 。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锁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长亮科技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四)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 年。
2 、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由公司召开董事会 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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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
3 、锁定期与解锁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 定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在解锁日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解锁,激励对象应当在董事会设
-
定的解锁窗口期内申请解锁。解锁窗口期是指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二个交易 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 10 个交易日内,但下列期间不得解锁:
-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5 年。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表所示:
|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
|---|---|---|
| 第一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5% |
| 第二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5% |
| 第三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0% |
| 第四次解锁 |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20% |
在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对上述表格中相应比例的限 制性股票申请解锁。未按期申请解锁的部分,公司有权不予解锁并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 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 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 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锁,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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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 、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5.5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15.5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长亮科技限制性股票。
2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长亮科技股票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 /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1.37 元的 50% 确定,为每股 15.69 元。
经2014 年4 月21 日召开的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3 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1,7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1.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根据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 解锁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P0-V=15.69-0.1=15.59(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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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
(3)根据《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
-
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2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长亮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4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
(3)本计划在2014—2017 年的4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
-
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锁条件。
首次业绩考核的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每年度考核指标具体 目标如下:
| 目标如下: | |
|---|---|
| 解锁安排 | 绩效考核目标 |
| 第一次解锁 | 相比2013年,201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6% |
| 第二次解锁 | 相比2013年,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8% |
| 第三次解锁 | 相比2013年,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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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解锁 相比2013年,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4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2%
上述净利润增长率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作为计算依据,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如果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 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计入当年及次年的 考核计算。
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除此之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 4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 5 )未满足上述第( 1 )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 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第( 3 )条规定的,所 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 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 2 )条和(或)第( 4 )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预留权益的处理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 500 万股长亮科技股票,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 股本总额 5170 万股的 9.67% 。其中首次授予 473.25 万股,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 本总额 5170 万股的 9.15% ;预留 26.75 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35% ,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2% 。
其中,预留部分在本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相关程序,将在本计划 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授予。
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提出,经监事会核实后,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预留激励对象指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要为新引进的中层管理岗位人才、销售骨干人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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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1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预留权益的授予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后,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 息。
预留权益的授予日由每次授予前召开的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2 、预留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 依据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
3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锁,解锁时间如下表所示:
|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可解锁数量占获 授限制性股票数 量比例 |
|---|---|---|
| 第一次解锁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 |
| 第二次解锁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5% |
| 第三次解锁 |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相应的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
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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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锁安排 | 绩效考核目标 |
|---|---|
| 第一次解锁 | 相比2013年,201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8% |
| 第二次解锁 | 相比2013年,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0% |
| 第三次解锁 | 相比2013年,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4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2% |
本计划中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与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的该年度个人考核相同
-
4 、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解锁程序
-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
(3)监事会核查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资格,发表核查意见。
-
(4)公司聘请律师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
(5)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时,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分别与激励
-
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董事会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
(6)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
-
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锁通知 书》,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按照本计划第九节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7)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5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八)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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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意见
-
1、长亮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长亮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
-
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 锁定期、禁售期、解锁条件、解锁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 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且长亮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4)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锁,并由长亮科技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长亮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 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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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 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和违反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在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 公司方可依法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2、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锁程序
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长亮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长亮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
员情形的。
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经核查,激 励对象中没有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或直 系近亲属。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长亮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和《备忘录 3 号》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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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 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长亮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核查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长亮科技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 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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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应在未来48 个月内分四次解锁。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 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四次申请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激励 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第二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 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第三次解锁 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第四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四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2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锁。第一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 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第二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激 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5%;第三次解锁期为锁定期满 后的第三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这样的解锁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锁定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业 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 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长亮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长亮科技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 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长亮科技以 2014 年 7 月 1 日作为估值基准日估算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摊销成本。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总成本约为 1632.99 万元。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 议长亮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 —— 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 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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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 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 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 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 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长亮科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 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长亮科技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 反映股东权益的收益水平,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净利润增长率指 标反映反映了未来能带给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增长速度,用以衡量公司盈利能力 的成长性,两者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指标体系,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长亮科技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长亮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 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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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长亮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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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 的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 2 项 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 告原文为准。
2、作为长亮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长 亮科技股权激励计划尚需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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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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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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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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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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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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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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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张飞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 邮 编: 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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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郑培敏
经办人: 张飞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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