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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Sep 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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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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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 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 对长亮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 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 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 年9 月 13 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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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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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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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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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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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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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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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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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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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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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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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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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2022 年9 月13 日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向符合条件的470 名激励对象授予1,055.9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43 名激励对象授予49.87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柳木华 陈乘贝 赵锡军
2022 年9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