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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Apr 1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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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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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暨2018年年度董事 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 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长亮 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暨2018年年度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18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8 年12 月31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8 年12 月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 关于2018 年度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发生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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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 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 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议后,我们认为:报告期内, 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 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检查监督等各个环节规范、严格、 充分、有效,符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公司的内部控 制活动基本涵盖了全部营运环节,我们认为公司《2018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 《关于<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进 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履行 了相关审批程序,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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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更。
七、 《关于公司2018 年度计提大额资产减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事项。
八、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 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九、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 司生产经营、业务拓展所需资金以及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长亮核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 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向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和汇丰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无偿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 项。
十、 《关于确认公司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计划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和公司预计 2019 年与关联 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 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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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在公 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王长春先生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2019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参照同 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 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关于2019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 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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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暨2018 年年度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柳木华 陈乘贝 彭和平
2019 年4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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