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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Jun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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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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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首期预留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的经营业绩、6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 实际情况均满足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个 解锁期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未向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 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锁 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 发展。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6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 锁期内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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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求,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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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柳木华 陈乘贝 彭和平
2018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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