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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Mar 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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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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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 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长亮 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关于 <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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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8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8年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 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 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层面的考核以及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上市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 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 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 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子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根据各个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分别设定为净利润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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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净利润目标值,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提升子公司的业绩表现,也有助于增加子 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子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 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子公司激励对象、子公司、上市公司三方的利益,对子公 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子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 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 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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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柳木华 陈乘贝 彭和平

2018 年3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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