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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Sep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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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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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 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长亮 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事项并 签署本次交易终止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事项, 不会对公司现有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相关议案及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交易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
二、 关于《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及《深圳市长 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除余合朋、洪燕云、黄运 塨、陈哲等4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以外,公司的经营业绩、119名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满足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首期激励计划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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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解锁期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未向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 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解锁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除余合朋、洪燕云、黄运塨、陈哲等4名已离 职的激励对象以外的119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内解锁, 数量为4,557,499股。
三、 关于《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回购注销余合朋、洪燕云、黄运塨、陈哲等4名已离职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 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 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4名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4,000股。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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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柳木华 陈乘贝 彭和平
2017 年9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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