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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ug 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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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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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 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长亮 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2017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 占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 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7年6 月30 日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7 年6 月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 关于《2017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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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核,2017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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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柳木华 陈乘贝 彭和平
2017 年8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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