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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pr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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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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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暨 2016 年年度董事会文件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暨2016 年年度董事会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16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6 年12 月31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6 年12 月31 日的对外担 保情形。

二、 关于2016 年度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2016年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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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暨 2016 年年度董事会文件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关规定的 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 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议后,我们认为:报告期内, 公司内 控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 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检查监督等各个环节规范、严格、充分、有效,符合了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基本涵盖了全部营运环 节,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的实际情况。

五、 关于《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 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七、 关于2016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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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暨 2016 年年度董事会文件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八、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 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我 们同意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 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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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暨 2016 年年度董事会文件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暨2016 年年度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柳木华 陈乘贝 彭和平

2017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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