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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Aug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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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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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 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 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制度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我们对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形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且询问公司控股股东王长春先生和公司管理层,我们 一致认为公司 2016 年上半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不存在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二、 公司关于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及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后,我们认为2016 年半年度,在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管 理上,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 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需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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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及《深 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其中2 名激励对象 已离职,不符合解锁条件,由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股票;公 司的经营业绩、其余123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满足公司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 未向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解锁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锁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 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123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 解锁期内解锁。

四、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锁条件的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宜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 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 号》、《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及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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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治民 彭和平 张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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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