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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nline Tech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Apr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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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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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暨 2015 年年度董事会文件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暨2015 年年度董事会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暨2015 年年度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15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5 年12 月31 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15 年12 月31 日的对外担 保情形。
二、 关于2015 年度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2015年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2015 年度利润分配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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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暨 2015 年年度董事会文件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6,955,194.12元。根据有关规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5,616,147.27元;加期初未分 配利润123,205,056.47元,减已分配的股利8,446,575元,本年可供分配的利润 146,097,528.32元。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止2016 年4 月15日公司总股本 146,1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总股本为292,240,000股;不派发股票股利。 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公司 2015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议后,我们认为:报告期内, 公司内 控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 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检查监督等各个环节规范、严格、充分、有效,符合了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基本涵盖了全部营运环 节,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的实际情况。
五、 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并将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 的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实际使用情况与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我们认为:公司按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并对前次募集 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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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暨 2015 年年度董事会文件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七、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 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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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暨 2015 年年度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治民 彭和平 张学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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