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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ccess Electronic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Dec 1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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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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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证券代码:002289 公告编号:2014-084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 年10 月14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4 年11 月17 日召开的201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赤壁中小尺寸电容式触摸屏生产线项目”, 变更募集资金10,000 万元至“长沙中小尺寸电容式触摸屏生产线项目”,并将剩 余募集资金9,733.75 万元及利息收入、购买理财产品收益(具体以实施时专户 实际结存数据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此次变更至“长沙中小尺寸电容式触摸 屏生产线项目”的10,000 万元募集资金采用向长沙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沙宇顺”)增资的方式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 年10 月15 日及2014 年11 月18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4-069、2014-071 及 2014-08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此次变更的 10,000 万元募集资金将存放于长沙宇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麓谷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为公司2013 年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中小尺寸 电容式触摸屏生产线项目”进行分拆,部分变更至长沙宇顺实施而开设的,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 年12 月25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 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91)。2014 年12 月9 日,公司会同 长沙宇顺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专户银行 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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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沙宇顺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66150155200000519,截至2014 年12 月2 日,专户余额为107,871,636.34 元。该专户仅用于长沙宇顺“中小尺寸电容式触摸屏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长沙宇顺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长沙宇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专户银 行和长沙宇顺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长沙宇顺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琚泽运、陈若愚可以随 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长沙宇顺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长沙宇顺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长沙宇顺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长沙宇顺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安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长沙宇顺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 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长沙宇顺,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公司、长沙宇顺、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长沙宇顺有权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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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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