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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ccess Electronic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May 1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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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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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 2011-017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 年 2 月 15 日,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电容式触摸 屏”项目》、《关于将全部超募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到全资子公司用于投资建设 “电容式触摸屏”项目》的决议,宇顺电子决定将全部超募资金 17,096,500 元以 增资方式投入到全资子公司长沙宇顺触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触 控”)用于投资建设“电容式触摸屏”项目,该项目由宇顺电子的全资子公司宇 顺触控实施。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 报》公告 2011 005 《关于将全部超募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到全资子公司用于投 资建设“电容式触摸屏”项目的公告》。
为规范宇顺电子、宇顺触控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宇 顺电子、宇顺触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路分行、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四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 宇顺触控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路分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3012830001388 。该专户仅用于宇顺触 控电容式触摸屏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宇顺触控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并且宇顺触控承诺定期存款到期后 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宇顺触控存单不得质押。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路分向宇顺触控提供银行结算账户 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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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触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路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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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宇顺电子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宇顺电子、宇顺触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宇顺电子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宇顺电子、宇顺触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沙人民路分应当配合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对宇顺触控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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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触控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宇顺触控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路分应当于支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分别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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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路分每月 5 日前向宇顺触控出具对 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路分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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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宇顺触控授权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腾 子(身份证号码: 360102197201266334 )、陈华(身份证号码: 342426197711092421 )可以随时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路分查 询、复印宇顺触控专户的资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路分应当及 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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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顺电子应当确保宇顺触控遵守其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 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路分查询宇顺触控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宇顺触控同意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可以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路分查询 宇顺触控专户有关情况,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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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路分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路分 或者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宇顺触控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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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宇顺触控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 定或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宇顺电子公告以 澄清事实;若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醒后而宇顺触控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 危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声誉的情况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监管部 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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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自宇顺电子、宇顺触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人民路 分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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