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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ccess Electronic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Oct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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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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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深圳宇顺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对叶丽丽女士的个人 履历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出的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事项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1、同意聘任叶丽丽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二届董事会期满为止;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 和职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我们未发现 叶丽丽女士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未解除的情况;

3、2012年9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提名叶 丽丽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候选人;叶丽丽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 司章程》、《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此次聘任叶丽丽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更换公司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支付报酬额度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条例》 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更换公司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支付报酬额度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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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依 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公司聘请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为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利益。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 同时支付2012年审计费用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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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金兆秀 刘澄清 刘勇

二○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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