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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ccess Electronics Co., Ltd — Annual Report 2016
May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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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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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 2017 )第 2050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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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17)第 20503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 66 号)(以下简称“年报 问询函”),要求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我们现对年报问询 函所涉及问题说明如下:
问题一、你公司本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985.5 万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3.53 亿元,差异原因主要为 将收到的 4.25 亿元业绩补偿款及违约金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请补充披露你公司 将取得的业绩补偿款及违约金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原因以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专业意见。
2013 年,公司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林萌等 19 名交易对方支付 14.5 亿元用于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雅视科技 100%的股份,林萌承诺雅视科技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人民币 8,300 万元、11,800 万元和 14,160 万元。雅视科技 2013-2015 年度实现的 净利润分别为 85,178,599.59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84,284,692.17 元)、73,703,643.59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72,728,574.57 元)、 -53,455,151.83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7,662,140.86 元)。公司历年 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14 年年审会计处理
2014 年,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雅视科技净利润为 7,272.86 万元,未完成 11,800 万元的业绩承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林 萌等股东需注销股份 9,063,624 股。
(1)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对并购雅视科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 试,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2.5 亿元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的相关规定,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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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该进行减值测试。
雅视科技 2014 年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依据 2014 年雅视科技的实际经营情 况和当时对未来行业的发展预期,对并购雅视科技形成的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 发现有明显减值迹象。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经测算相关资产 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依据减值测试结果,对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投资雅视科技形成的商誉计提了 2.5 亿元商誉减值准备。
(2) 2014 年年报未进行业绩补偿计提
2014 年年审期间,公司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次沟通论 证,考虑到林萌等股东不配合业绩补偿,上市公司多次与林萌等股东谈判协商未 取得任何结果。期间林萌通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向上市公司发出律 师函,声称将追究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考虑到业绩补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同 时林萌提出对业绩补偿进行更改,基于谨慎性原则,2014 年年报未对业绩补偿 进行计提。
2015 年 5 月 21 日,股东林萌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增加《关于变更重大资产重 组盈利预测补偿方案的临时提案》,但未获得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任控股 股东魏连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
鉴于上述临时提案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盈利预测补偿方案无法实施,为保 障投资者利益,各方重新协商补偿方案,新的业绩补偿方案获得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主要变更内容为:1) 盈利承诺补偿由逐年计算补偿变更为三年累积计算补偿;2)增加现金补偿选择 权。
2 、 2015 年年审会计处理
2015 年,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雅视科技净利润为 -4,766.21 万元,三年累计实现 10,935.11 万元,未完成 34,260.00 万元的总业绩承 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关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林萌 等股东需注销股份 1,840.5332 万股或现金赔偿 37,804.55 万元。
(1)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对并购雅视科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 试,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6.09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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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的相关规定,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 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该进行减值测试。
雅视科技 2015 年未完成业绩承诺,且所处行业的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雅 视科技的经营环境的现实情况与盈利预测时的相关基本前提和假设存在了较大 差异,短期内无法得到改善,再次出现了明显的减值迹象。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经测算相关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公司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对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投资雅 视科技形成的商誉账面余额 6.09 亿元计提了全额减值准备。
(2)2015 年年报未进行业绩补偿计提
上市公司多次与林萌进行磋商,但林萌仍然数次提出变更业绩补偿承诺的要 求,表示其资金不足,无法支付业绩补偿款,且不同意注销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判断其并无真实的支付意愿,拟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请求 裁决林萌支付业绩补偿及违约金,在林萌同意与上市公司重新进行磋商后达成和 解。当时林萌无论是现金补偿还是注销股份进行业绩补偿的支付能力均存在重大 的不确定性,基于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于谨慎 性原则,上市公司2015 年年报未对业绩补偿进行计提。
通过查阅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科技”) 关于其收购标的资产未达业绩补偿而进行的账务处理案例:金利科技 2012 年收 购标的资产,标的资产 2013 年和 2014 年未完成业绩,金利科技在 2014 年年审 报告中计提了商誉减值准备。标的资产原股东未能按时履行业绩承诺,金利科技 考虑到业绩补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金利科技在 2014 年年报中对业绩补偿未进 行任何账务处理。2015 年 7 月,双方达成一致,金利科技收到业绩补偿款 3.11 亿元,在 2015 年进行了相应的账务处理。
3 、 2016 年年审会计处理
2016 年,上市公司与林萌针对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的执行进行了多次反 复的谈判,谈判过程中林萌企图大幅降低业绩补偿金额、多次要求对业绩补偿时 间延期,并多次表示无力支付业绩补偿,同时经常反复,对已经协商承诺的事情 最终不予签字确认,最后在深圳证监局的督促之下,2016 年 11 月业绩补偿事项 得以落实,具体过程如下:
①2016 年 4 月 29 日,公司收到林萌提交的关于申请变更公司 2013 年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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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材料。2016 年 5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经董事会慎重研究决定,否决了林萌提交的上述提案。
②其后,公司再次收到林萌提交的关于变更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材料。2016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变更业绩 补偿方案。公司拟将该变更业绩补偿方案提交原定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③2016 年 6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变更重大资产重组业 绩补偿承诺的相关政策,不允许更改业绩补偿承诺。公司根据上述政策,取消了 原计划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④公司与林萌等股东进行反复沟通、协商,最终决定仍按照各方于 2013 年 8 月、2015 年 6 月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关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 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⑤2016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延期的议案》, 同意将补偿截止日日期延后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⑥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收到林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相关事项的 说明,其确认以现金的方式对公司进行补偿。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除林萌此 前支付到公司账户的保证金 1,000 万元以外,公司仍未收到林萌等股东支付的现 金补偿款。
⑦2016 年 9 月 30 日,林萌向公司提出申请,将现金补偿截止日再次延长 2 个月,以便其筹措资金完成现金补偿,并赔付相应的违约金。2016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 绩补偿履行期限延长的议案》,并经 2016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⑧2016 年 11 月,深圳证监局向上市公司下发了《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责令上市公司必须于 2016 年 11 月底前 解决业绩补偿问题。
⑨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收到林萌等股东支付的现金补偿款人民币 37,800 万元,此前林萌等股东已支付业绩补偿款之保证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合计人民 币 38,800 万元。林萌等股东向公司支付的现金补偿款已达人民币 378,045,519.2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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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2016 年 12 月 16 日,林萌等股东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关于<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向公司支付了违约金 14,618,478.03 元,加上林萌等 股东此前向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尚余 9,954,480.72 元,林萌等股东已向公司足额支 付了违约金 24,572,958.75 元。
根据证监会于 2009 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 答>》(会计部函[2009]60 号)第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收到的由其控股股东或 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根据股改承诺为补足当期利润而支付的现金,应作为权益性 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林萌等股东不属于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原非流通股股东的情 形,且本次林萌等股东的业绩补偿是上市公司收购雅视科技交易的一部分,是 2013 年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延续。同时,林萌等股东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 的资金来源是股权质押融资,是通过发行信托产品向社会公众合法、合规募集而 来,资金来源与公司控股股东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林萌等股东的支付的业绩补偿 款不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所有者权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 关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 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公司当期经 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公司收到的业绩补偿款及违约金与公司生 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应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中的相关规定,或有资产,是指 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 不发生予以证实。公司本次业绩补偿及违约金事项是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关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条款予以执行的,根据公司与林 萌于 2015 年 6 月签订的《关于<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承诺补 偿由逐年计算补偿变更为三年累积计算补偿,业绩补偿款无法按年分别予以确认 与追溯确认。考虑到业绩补偿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无法在业绩 补偿完成之前对业绩补偿进行估计并予以确认,因此公司在 2016 年实际收到业 绩补偿款和违约金后才一次性确认为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是合理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工具是指形 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对于满足金融资 产确认条件的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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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补偿无论是逐年计算还是累计计算,业绩补偿所形成金融资产的公允价 值的确定还应该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标的企业已实现利润和承诺利润的 差异;2)综合充分合理判断未来业绩承诺期间的企业实际经营情况;3)支付方 的信用风险及偿付能力;4)是否有其他方连带责任担保;5)货币时间价值等因 素。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利润承诺期间,由于行业环境剧烈震荡、主要下游企业 的经营情况突然恶化及企业本身的经营情况不佳等,承诺期除 2013 年完成利润 承诺外,2014 年和 2015 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均大幅低于利润承诺目标,并且业绩 补偿承诺方对业绩补偿问题的态度非常不配合,数次提出业绩修改、林萌等股东 作为业绩补偿方信用欠佳和支付能力不足,又无其他连带担保责任人为其担保, 因此本次业绩补偿的实现和计量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同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等因素,故我们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考虑到业绩补偿的重大不确 定性,公司未在 2014 年和 2015 年对业绩补偿进行计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规定,按照谨慎性原则, 公司在实际收到业绩补偿款和违约金后于当期确认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处理 是合理的。
我们对以上事项履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取得业绩补偿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协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并进行了检查;
(2)复核相关协议条款是否符合上述文件相关规定;
(3)收集类似业务上市公司的案例并进行比较;
(4)对 2016 年实际收款情况进行了检查;
(5)对林萌交给上市公司的业绩补偿款来源进行函证。
综上,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实际收到业绩补偿款和违约金后于当期确认 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处理是合理的。
问题二、你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 让深圳市雅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雅视科技 ” ) 100% 股权,公开挂牌的价 格为 1.7 亿元。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你公司将雅视科技 100% 股 权以本次公开挂牌价格 1.7 亿元转让给深圳市华朗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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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光电 ” )。 2016 年 12 月 19 日,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出售雅视科技的重 大资产出售方案,并于 12 月 21 日完成了雅视科技的工商变更手续。
请对以下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 1 )你公司与华朗光电就雅视科技股权交割的进展情况;
- ( 2 )期初至处置日雅视科技对你公司合并报表的具体影响;
( 3 )处置雅视科技 100% 股权对你公司本期损益的影响。
请年审会计师对( 2 )、( 3 )项发表专业意见。
1、事项(2)期初至处置日雅视科技对公司合并报表的具体影响
经对雅视科技会计报表进行审计,2016 年,雅视科技营业利润为-17,175.70 万元,占上市公司 2016 年全年营业利润亏损额的 40.28%,2016 年雅视科技对上 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影响额为-14,273.89 万元。
2、事项(3)处置雅视科技 100%股权对公司本期损益的影响
经对雅视科技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 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账务处 理,公司就处置雅视科技 100%股权事项确认了投资损失 8,445.6 万元。
问题五、你公司 2015 年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 2015 年年报出具了非标准意 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对已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日期 1.95 亿应收账款的收回存在不 确定性和总金额为 3.54 亿美元的代收代付业务无法核实其商业合理性出具了保 留意见。你公司 2016 年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 2016 年年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
请对以下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 ( 1 )上述应收款项对你公司 2016 年业务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2 )代收代付业务对你公司 2016 年业务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 ( 3 )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在 2016 年年报中是否消除。
请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上述应收款项对公司 2016 年业务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 2015 年度年审会计师对雅视科技部分客户已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日期的 194,682,350.09 元应收账款的收回判断存在不确定性出具了保留意见,2016 年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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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科技与该部分客户持续开展业务,并积极催款,截至 2016 年年度报告的报告 日,以上保留事项涉及的应收账款大部分已经收回,仍然处于逾期状态的应收账 款余额为 11,969,805.13 元。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公司对上述尚未收回的应收账 款计提了坏账准备 239.40 万元,该部分应收账款对公司 2016 年业务未产生重大 影响。
2016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办理完成了雅视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 持有的雅视科技 100%股权已经过户给华朗光电,公司不再持有雅视科技股权, 上述应收款项也随着雅视科技股权的转让而不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和控制范围 内,保留事项的影响完全消除。
(二)代收代付业务对公司 2016 年业务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 2015 年度年审会计师对雅视科技全资子公司万盈(香港)科技有限公 司 3.54 亿美元的代收代付业务的商业合理性出具了保留意见。为了减少上述保 留意见对公司业务的影响,2016 年公司积极调整业务方向,逐步减少代收代付 业务规模,并在 2016 年 4 月以后停止该项业务,2016 年万盈(香港)科技有限 公司的代收代付业务规模为 3,097 万美元,确认代收代付手续费收入 3.097 万美 元,对公司 2016 年业务和财务状况影响较小。
2016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办理完成了雅视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 持有的雅视科技 100%股权已经过户给华朗光电,公司不再持有雅视科技股权, 万盈(香港)科技有限公司也随雅视科技股权的转让而不在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和 控制范围内,保留事项的影响完全消除。
(三)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在 2016 年年报中是否消除
我们在审计中对上年审计报告中的保留事项予以关注并履行审计程序,对逾 期应收款项在本会计期间的收回情况、计提坏账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明细账、相关 会计凭证并进行测算;对代收代付业务在 2016 年的发生情况进行检查明细账、 相关会计凭证;对应收款项进行函证。
经审计,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年审会计师对 2015 年年度报告出具的保 留意见所涉及的事项对公司 2016 年业务和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且随着雅视科 技股权转让交易的完成,上述事项已不在公司 2016 年合并报表和控制范围内, 保留意见的影响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中得以消除。
问题七、你公司本期对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以及商誉合计计提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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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1.8 亿元,请逐项说明测算过程及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发表专业意
见。
(一)应收款项坏账测算说明
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的会计政策如下: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 | 应收账款单项金额200 万元以上(含)、其他应 收款单项金额10万以上(含) |
|---|---|
|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 方法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 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 组合名称 | 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
|---|---|
| 账龄组合 | 账龄分析法 |
| 合并范围内关联往来组合 | 其他方法 |
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按照如下比例计提:
| 账龄 |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 其他应收款计提比例 |
|---|---|---|---|
| 7-12月 | 5.00% | 5.00% |
|
| 1-2年 | 20.00% | 20.00% |
|
| 2-3年 | 50.00% | 50.00% |
|
| 3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
|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 |||
|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理由 | 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本公司将无法按照应收款项原有 条款收回款项 |
||
| 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 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
公司首先按照“分客户、分金额”判断应收账款是否属于单项金额重大并单 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独列示该类别;之后对适用按照信用风险特 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按照账龄计提比例计算坏账准备。根据测试 结果,公司 2016 年共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2,642.62 万元。
我们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进行检查和计算,公司对客户的分类 符合公司会计政策,适用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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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规定,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二)存货跌价准备测算说明
根据公司现行的会计政策,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 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 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 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 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 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公司首先对各项存货进行分类,并逐项按照存货成本与预计可变现净值 孰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根据测试结果,公司 2016 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2,811.11 万元。
我们对存货进行了实地盘点和观察,检查了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相 关资料和依据,对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进行检查和测算,通过我们对公 司存货跌价准备测试的复核,未发现重大错误或不合理之处。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测算说明
2016 年,公司根据各生产线和生产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可变现净值 为原则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固定资产减值 测试出具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固定资 产可回收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7)42 号)。根据评估报告结果,公司 2016 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270.41 万元。
我们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实地盘点和观察,复核了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 公司评估中依据的评估假设和评估依据,核实了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核对 了资产评估价值,并对固定资产进行了相关审计程序,通过以上对公司固定 资产减值测试的复核,未发现重大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四)商誉减值测算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无论是 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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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因雅视科技已不在合并范围内,2016 年公司只对并 购广东金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伦光电”)产生的商誉进行减 值测试,并聘请了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深圳市宇顺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广东金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资产 组价值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7)43 号)。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金伦 光电经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可回收金额为 2,671.36 万元。该资产组的可回 收金额低于包含商誉的账面价值,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1,260.55 万元。
对上以上商誉,我们复核了相关资产组组合的认定、核实了相关资产组 组合的账面净资产和组成相关资产组组合的各项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并对金 伦光电 2016 年度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我们复核了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评估中所依据的金伦光电未来五年的业绩预测、折现率以及评估报告 中使用的其他重要假设条件和数据,通过我们以上对公司减值测试的复核, 未发现重大错误和不合理之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会计政策对各项资产进 行了减值测试,减值损失 1.8 亿元计提充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请予审阅。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丽红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孟繁强
中国•北京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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