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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uccess Electronic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Dec 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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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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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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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9 号航天大厦 24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24/F., AEROSPACE SKYSCRAPER, NO.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 (Tel.) : (0755) 88265064, 88265288 传真 (Fax.) : (0755)83243108 网址( Website ): 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12]第0104号
致: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 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 委托,指派张炯律师、文钊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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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1月20日分别在《证劵时报》、《中国证劵报》、《上 海证劵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 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 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年12月6日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 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 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 魏连速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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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12年11月28日深圳证劵交易所交易结 束时相关法定证劵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 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授权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采取以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 序号 | 议 题 |
|---|---|
| 1 |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和数量、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逐项表决) |
| 1.1 |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
| 1.2 | 股票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
| 1.3 | 募集资金投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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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1.4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
|---|---|
| 2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正案)的议案 |
| 3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修正案) |
| 4 | 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 |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 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 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劵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劵信息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 师认为:网络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 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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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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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2]第0104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麻云燕: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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