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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osen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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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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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 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 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 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 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 定。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的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 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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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 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 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第九条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八条对外投资事项以 外的对外投资事项,并授权总经理审批以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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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低于50%的,由董事会审批;涉及资产总额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高于1000万元但低于50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 交易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或绝对金额不足1000万元,由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的,且绝对金额高于1000万元但 低于50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或不足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 低于50%,且绝对金额高于100万元但低于500万元,由董事会审批;交易产生的利 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不足1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 权总经理审批;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高于100万元但低于500万 元,由董事会审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不足100万元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 审批;

(六)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 担保和资助等),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 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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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长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主要 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三)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 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

(五)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谈判、报批、交割等事宜;

(六) 及时掌握长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 总经理汇报;

(七) 保管公司长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八) 与长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短期投资的牵头部门及对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

(二) 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 专门研究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三)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

(四) 组织对拟投资项目的报批、交割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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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及时掌握短期投资的执行情况和投资效益等,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

  • 总经理汇报;

  • (六) 保管公司短期投资的所有档案;

  • (七) 与短期投资相关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割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部门 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若对外投资标的 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最 近一年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 月;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对外投资:

  • (一) 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大会决

  • 定不再延期的;

  •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 的;

  • (三) 对外投资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 (四) 对外投资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 (五) 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 (六) 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对外投资的;

  • (七)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向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 展和投资效益等情况,如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应查明原因,研究相 关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总经理。

第十九条 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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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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