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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inovatio Technology Co., 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Dec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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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12 证券简称:中新赛克 公告编号:2021-079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 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 就此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就此事项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 具的《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批复》(深创新函〔2019〕52 号),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 则同意公司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 公司也就此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就

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0 年 4 月 9 日至 2020 年 4 月 1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对象人员姓名及 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论坛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 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 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 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此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 律师事务所也就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 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 公司也就此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就 此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3 月 29 日至 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姓

名及职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论坛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针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4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

9、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的议案》和《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 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 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以公司总股本 109,044,4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50 元 (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不送红股。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实施完成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在上述利润分配完成后应由 58.4300 元/股调整为 36.1125 元/股。

计算公式: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 58.4300 元/股-每股现金红利 0.6500 元)/(1+每股转增股本比例 0.6)

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以 2020 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4.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9 日 实施完成了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在 上述利润分配完成后应由 36.1125 元/股调整为 35.7125 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 24.4900 元/股调整为 24.0900 元/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6.1125 元/股-每股现金红利 0.4000 元)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4.4900 元/股-每股现金红利 0.4000 元)

综上,经相应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35.7125 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24.0900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于2020 年7 月3 日实施完成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及2021 年7 月9 日实施完成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深圳市中新赛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相关规定,需对 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 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事项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

4、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 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