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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inovatio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Nov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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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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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 100005 电话: (86-10) 8519-1300 传真: (86-10) 8519-1350 [email protected]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 事务所。本所接受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 司 ”)委托,委派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 《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 本次上市 ”)事宜,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复印件,并 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 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材料及其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 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和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和有效的,各文
北京总部 电话 :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 (852) 2167-0000 传真 : (86-10) 8519-1350 传真 : (86-755) 2587-0780 传真 : (86-411) 8250-7579 传真 :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 (1-212) 703-8702 传真 : (86-21) 5298-5492 传真 : (86-20) 2805-9099 传真 : (86-898) 6851-3514 传真 :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 电话 : (1-888) 886-8168 传真 : (1-888) 808-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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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正本及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对于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依赖政府 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 律发表法律意见;对涉及中国境外机构及人士的有关事宜,均援引并依赖于境外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投 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 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 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 备对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及发表评论意见的适当资格和能力,对此本所 及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有关事宜的议案》,决定公司将申请向社 会公众发行 1,670 万股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授权董 事会办理有关本次上市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具体确定发 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时机等事项。该等议案有效期限为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
2、2017 年 11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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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86 号)(以下简称“ 《发行 核准批复》 ”),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670 万股。
综上,除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外,发行人已取得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系由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2015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取得了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 照》(注册号:440301105536634 号)。
2、发行人目前持有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30075661578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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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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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 资格。
三、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核准批复》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发行人公开 发行新股不超过 1,670 万股;根据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国信证券 ”)公告的《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公告》、《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 况及中签率公告》、《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 行结果公告》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出具的 《验资报告》(天健验字[2017]3-115 号)(以下简称“ 《验资报告》 ”),发行人的股 票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开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和《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300756615781R)、 《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上市前的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 1,670 万股普通股,截至 2017 年 11 月 15 日, 发行人的实收股本为 6,670 万元。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核准批复》、《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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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数量为 1,670 万股,达到发行人公开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 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 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16]3-121 号)和本所律师的核 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 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申请股票上市的 实质条件。
四、本次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1、发行人已聘请国信证券担任本次上市的保荐人。国信证券系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 构,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上市规则》第 4.1 条的规定。
2、国信证券已指定马华锋、李波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对发行人的保荐工 作,前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均已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符 合《上市规则》第 4.3 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除尚需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外,已取得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关于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上市符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规定 的申请股票上市的实质条件,并已由具备适当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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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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