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HENZHEN SILVER BASIS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3, 2021
54791_rns_2021-04-23_ff56e49c-f681-46ad-a32e-bc98ceb1a4fa.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公司章程及制度修订对照表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三条 公司于2015 年6 月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178 万股,于2015 年12 月23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 应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 行转让。 |
第三条 公司于2015 年6 月24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178 万股,于 2015 年12 月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124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561.2万元。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124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561.2万股,均为普通股。 |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担保事项 ;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 (十 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 币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
(十 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 六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 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
(十 七 )审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 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 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 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 七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 八 )审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二)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 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 的30%;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
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其他担保情形。 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 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人民币; |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六)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 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上述交易涉及的定义、计算和认定 方法遵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相关规定。 |
|
|---|---|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 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本章程 第五十六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 九 条 第五十 八 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东大会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 东大会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 即 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 9:15-9:25,9:30-11:30 和 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13:00-15:00;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 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期间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期间之间的间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一百一十 四 条 董事会应当确 第一百一十 五 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租入或租出资产等交易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且低 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 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 |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一般交易 (定义依不时修订的公司股票上市地 的相关上市规则而定)以及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的相关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者本 章程对关于董事会审批权限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一)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及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超过董事会审议任一标准的交易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 (二)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
|---|---|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等一般交易 (定义依不时修订的公司股票上市地 的相关上市规则而定)以及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的相关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者本 章程对关于董事会审批权限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一)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及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 审议,超过董事会审议任一标准的交易 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 (二)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并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在500 万元人 民币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 元人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在5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并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且绝对金额在500 万元人民 币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拟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
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应当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 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公司或其关联人因公开招标、公开 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 联交易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履行相关程序。 (三)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 权限为: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应当取得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授权,依照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规则》和公司其他制度的规 定行使相应审批权。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的规定执行。 含在内。
超过上述董事会审议任一标准的 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未达到上述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除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章 程以及公司现有制度另有规定外,由总 经理在审查决定该交易后报备董事会。
上述任一交易事项,应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10%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人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未达到上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关联交易事项,除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由总经理审查决定。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三)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
权限为: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 其 他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四十 六 条 本章程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 七 条 本章程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 一百零一条 有关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零二条 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 一百零二条 有关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零三条 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 六 条 公司在每一会 第一百七十 七 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监会和 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 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机构和 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务会计报告。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 公司拟发布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但 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该 上年年报尚未披露时,应当在发布业绩 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 预告的同时披露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业 报。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 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 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 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 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指标。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 三 条 公司召开董事 第一百九十 四 条 公司召开董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专人送达、邮 会的会议通知,以 电话、电子邮件、 传 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真、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 四 条 公司召开监事 第一百九十 五 条 公司召开监事 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专人送达、邮 会的会议通知,以 电话、电子邮件、 传 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真、专人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 六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第二百零 七 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零五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二百零六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修订;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 注:因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含有新增条款,部分章程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 高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12、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3、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
|---|---|
|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租入或租出资产等交易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 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
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14、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5、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16、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拟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以资产总
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13、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上述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
| 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14、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 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5、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16、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说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3:00。 |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说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
|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并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授权行 使下列职权: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并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授权行使下 列职权: |
|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6、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 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租入或租出资产等交易达到以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一般交易(定 义依不时修订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 关上市规则而定)以及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的相关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对关于董事会审批权限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 四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由 |
| 下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且低 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 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并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在500 万元人 民币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 元人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在5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下; |
董事会审议,超过董事会审议任一标准 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公司或其关联人因公开招标、公开 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 联交易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履行相关程序。 |
|---|---|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并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且绝对金额在500 万元人民 币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拟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超过上述董事会审议任一标准的 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未达到上述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除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章程以及公司现有制度另有规定外,总 经理在审查决定该交易后报备董事会。 |
(三)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 权限为: 《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 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但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授权,依照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规则》和公司其他制度的规 定行使相应审批权。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执行。 |
|---|---|
超过上述董事会审议任一标准的 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未达到上述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除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章程以及公司现有制度另有规定外,总 经理在审查决定该交易后报备董事会。
上述任一交易事项为单笔标准并
应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净资产1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外),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未达到上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关联交易事项,除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外,由总经理审查决定。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三)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的 权限为: 《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外 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四、《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达 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实施: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且低 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 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3)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并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在500 万元人 民币以下; (4)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 元人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在5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下; (5)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并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且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 币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过上述董事会审议任一标准的对外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六)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 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上述交易涉及的定义、计算和认定 方法遵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
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未达到上述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除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以及公司现有制度另有规定外, 由总经理在审查决定该对外投资后报 备董事会。 上述任一对外投资事项,应按对外 投资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净 资产1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五、《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七条 公司投资及规划部为战 略决策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
第七条 公司须为战略决策委员 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决策委员 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须给予配合。 |
| 第十条公司机构管理部负责做 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 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 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
第十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可根据 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决策 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决策委员 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 议。 |
| (二)由机构管理部进行初审,签 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决策委员会备 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 股)企业对外进行的关于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记录一并上 报机构管理部; (四)由机构管理部进行评审,签 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
|
|---|---|
|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 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机构 管理部。 |
删除条款 |
|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 |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于会 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
| 注:因本次修订规则包含删除条款,部分规则条款序号自动变更。 |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六、《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标题 (已经2016 年9 月5 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修订) |
删除 |
|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 |
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向其聘用的 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向其聘用的 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提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与上市公告书 书与上市公告书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 用 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用 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与 保荐人 、证券服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与 证券公司 、证 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 引用 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 误导。 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一)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 。凡是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 信息,均应披露。 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 具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 符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二)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个 束之日起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 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
| 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 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 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 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 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 |
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格 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 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予 以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 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 |
|---|---|
|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
|---|---|
|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 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的重大变化; |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 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
|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 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
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 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 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 变更; 15、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
|---|---|
|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7、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1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 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
|---|---|
|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二)公司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 |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二)公司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 |
| 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 重大影响时,公司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可能发生的 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 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 重大影响时,公司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可能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 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 业务重组;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 非公开 发行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 向特定对象 发 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对象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发行对象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信息披露的 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访问前,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 书,由其或其指定的人员全程参与采访 和调研;采访或调研结束后, 接收采访 或调研的人员 应当将会谈过程及内容 形成书面记录, 并与来访人员共同签字 确认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专区”报备。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信息披露的 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访问前,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 书,由其或其指定的人员全程参与采访 和调研;采访或调研结束后,应当将会 谈过程及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会议内容 进行录音保存,来访调研人员签署调研 承诺书。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 含义: 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保荐人 、证券 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证券公司 、证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 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
| 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 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 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 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
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 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 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 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 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的是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 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
|---|---|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七、《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标题 (已经2016 年9 月5 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修订) |
删除 |
|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 各部门和各分支 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 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 度。 |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 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 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
|---|---|
|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 机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 将有关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各子 公司、分支机构应先报公司企业管理部 |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 机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 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 将有关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各子 公司、分支机构应先报总经理办公室备 |
| 备案后,再由公司企业管理部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资助、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 易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 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案后,再由总经理办公室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投资等)、提供资助、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 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监管部 门、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 易等事项。 1、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2、交易或交易标的(如股权)涉 及以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 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为参照标准的, 依照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审批权 限为准,超过总经理审议任一标准的交 易事项,由总经理审议并提交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达到上述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
| 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三)连续十二个月累积计算或单 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并 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 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 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 |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 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第(三)条标准的, 适用第(三)条规定。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 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 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 |
|---|---|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