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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ILVER BASIS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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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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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履行对 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公司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监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是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的第一责

任人。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和执行部门,承担如下职 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 的信息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勤勉尽 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 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 事会。

(五)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 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节 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 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 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 书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予以披 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1、《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 取足额坏账准备;

  •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15、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 1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17、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1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1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应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三)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5、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 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可能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秘书草拟,按本制度规定分别由董事 会、监事会、董事长审核;

(四)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无需审议的, 由董事长授权后披露;

(五)监事会审议的事项及董事长授权后披露的信息公开后,董事会秘书负 责将该信息通报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信息披露的执 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由 其或其指定的人员全程参与采访和调研;采访或调研结束后,应当将会谈过程及 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会议内容进行录音保存,来访调研人员签署调研承诺书。

(二)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 对于提出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 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 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持续性披露 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在法定时间内发布临时公 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董事会审核;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监事会审核;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 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 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审阅或由董事长授权后最终签发。

第三十三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通过深交所自动传 真系统或通过深交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 容及附件。

(二)审核:深交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 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 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 上披露。

第五节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重大事件;

  •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在有关内幕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 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保密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 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节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 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未经批准或授权不能以任何形式以公司或各权属 企业的名义发布本章第三条所称信息。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 息,公司各权属企业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控股子公司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 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节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 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 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泄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节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 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九节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 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的是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十四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制度,本制 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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