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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ILVER BASIS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Aug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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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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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 年8 月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4.23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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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租入或租出资产等交 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租入或租出资产等交 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且低 于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 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且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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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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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除上述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以外的事项,由董事会履行批准程序。 (二)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为: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董事会履行批准程序。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三)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 的权限为: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并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在500 万元 人民币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并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在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并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且绝对金额在500 万元 人民币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拟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 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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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应当取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超过上述董事会审议任一标准的 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未达到上述需 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除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本章程以及公司现有制度另有规 定外,由总经理在审查决定该交易后 报备董事会。 上述任一交易事项为单笔标准并 应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营业收入、净 利润、净资产1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除 外),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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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未达到上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关联交易事项,除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另 有规定外,由总经理审查决定。 关联交易金额应以单笔或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发生额为计算标准。 (三)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事项 的权限为: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 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应当取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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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 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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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 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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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 专人送达、邮寄送达。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 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达、邮寄送 达等。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书面表决 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 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书面表决 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董事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分别 在决议文本上签字。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 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 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 立战略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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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 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不含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奖惩 规定,决定公司职工(不含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不含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奖惩 规定,决定公司职工(不含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九)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 文件; (十)根据董事会授权,签署公 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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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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