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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ILVER BASIS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Sep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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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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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 二〇一六年九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的风 险投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 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银宝山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 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 ,且 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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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 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 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 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公司的风险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风 险投资行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是公司风险投资决策的执行者,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和规则规定,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的风险投资决策权;根据董 事会的授权,董事长拥有授权范围内的风险投资实施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主管投资的负责人作为风险投资 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其他各 部门的负责人为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投资及规划部报 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第九条 公司主管投资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审议需报送公司战略委员会的投资 方案。

第十条 公司投资及规划部为风险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风险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风险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分析和初步评估, 向公司战略委员 会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三)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及规划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相关文件的拟定及合同的审 核,并就风险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及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意见,必要时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 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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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风险投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调研、洽谈、评估、实施风险投资 项目时,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 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 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及控制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的提出。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股东、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投资及规划部提出。内容应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 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否能够达到投资回报要求等方面 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形成初步的风险投资项目建议书。

第十八条 项目的初审。公司主管投资的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 初步核查,召集投资项目立项审批会,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对风 险投资项目进行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的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由投资及规划部牵头负责组 织尽职调查,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根据尽职调查的结论向战 略委员会工作组提交投资建议书。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 目进行论证,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第二十条 项目的审定。战略委员会对投资及规划部报送的投资建议书进行 分析和研究,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风险投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战略 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投资及规划部组织实施,并牵头负责项目后 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及规划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 议以及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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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风险投资决策权限: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二)金额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 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 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经营班子执行并在投资额度内的风险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 若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公司若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应当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 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此项风险投资后的 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五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必须建立健全风险投资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 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确保风险投资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 人、 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

第二十八条 投资及规划部指派专人跟踪风险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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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风险投资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风险投资账户进行, 并由专人负责风险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风 险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严禁以个人名义从风险投资账户中 调入调出资金,严禁从风险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三十条 风险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由财务中心指定专人执行,并与财务 中心资金管理人员(风险投资专户管理人与公司资金管理人不应为同一人)及时 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投资及规划部应当组织人员(必要时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 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提交管理层审 阅。

第三十二条 投资及规划部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 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风险投资具体运作。

第三十三条 投资及规划部应定期对风险投资组合的价值变化进行跟踪分析。

第三十四条 投资及规划部负责定期(至少每月)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 风险投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 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授权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各项风 险投资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的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 对已获知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若擅自泄 漏公司风险投资的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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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对外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 的 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 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 基 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 当披露以下内容 :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 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 , 即任一时点 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 ( 如有 ) ;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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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一致的 ,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016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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