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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ILVER BASIS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Nov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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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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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配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配股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我们对照上市公司配股发行的资 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配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配股的资格和条件。

本次配股方案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主体审批同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公司配股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17 年配股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17 年配股公开 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配股方案及预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 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配 股相关事项时,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配股方案及预案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17 年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 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 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 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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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同意《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严 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 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配股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17 年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我们 认为:公司关于配股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相关 规定,就本次配股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作出了风险提示并提 出了应对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 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 2017 年配股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 施》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8-2020 年)》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我们认为:公司 董事会制订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有利于规范公 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 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细化了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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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 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 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上市公司相关现金分红政策的相关要 求。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的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丽红、马克伟、马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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