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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ILVER BASIS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Dec 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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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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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新启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宝山新”或“发行 人”)于2015年6月26日披露了《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已于2015年6月30日至7月1日进行了初步询价,并于 2015年7月3日刊登了《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公告》。此后,因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 “主承销商”或“保荐 人(主承销商)”)出于审慎考虑,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现重新启动发行, 并将重新履行初步询价、定价、申购等发行程序,敬请投资者关注。
银宝山新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修订)、《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 细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等相 关规定实施本次发行。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并重点关注本公告的重要 提示部分。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 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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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 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 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 属行业为“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 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 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 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 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 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 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本次重新启动发行对2015年6月26日登载的《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更新, 补充披露201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并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报备,且将于2015年12 月4日(T-6日)重新予以登载,敬请投资者关注。
重要提示
1、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178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1353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银宝山新”,股票代码为002786。该代码同时用于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 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 量为1,9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1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268 万 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39.90%。
3、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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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 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 三、投资 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
只有符合中国中投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 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 并在《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 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 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承诺函等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 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 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15 年12 月8 日(T-4 日)至2015 年12 月9 日(T-3 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 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 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中国中投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 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 万股,拟申 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 购数量超过2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1,910 万股。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排列后, 如高于某一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小于10%,包含该价格及以上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大 于等于10%,则该档价格为临界价格,高于临界价格对应的申购量将被全部剔除, 报价等于该临界价格的配售对象按“申购量由少到多,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为准)由晚到早”的原则依次剔除,直至剔除总量 首次超过拟申购总量的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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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及 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 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 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五、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 的确定”。
9、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 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 年12 月14 日(T 日)9:30 至15:00。《发 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 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 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 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15 年12 月14 日(T 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 资者为:在2015 年12 月10 日(T-2 日)前20 个交易日(含T-2 日)的日均持 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 股股份市值1 万元以上(含1 万元)的,可在T 日参与本次 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 元市值可申购500 股,不足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 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 上限不得超过12,500 股,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T-1 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 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 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
1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中投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 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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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 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 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 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 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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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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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 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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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 年12 月4 日(T-6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网 址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初步询价及推 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 日报》。
一、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 日期 | 发行安排 |
|---|---|
| T-6 日 2015 年12 月4 日(周五) |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招股意向书摘要》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材料 |
| T-5 日 2015 年12 月7 日(周一) |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材料截止日(截止时间为12:00) |
| T-4 日 2015 年12 月8 日(周二) |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
| T-3 日 2015 年12 月9 日(周三) |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截止时间为15:00) |
| T-2 日 2015 年12 月10 日(周四) |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
| T-1 日 2015 年12 月11 日(周五) |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
| T 日 2015 年12 月14 日(周一) |
网下申购缴款日(申购9:30-15:00,有效到账时间15:00 之前)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网下申购资金验资 |
| T+1 日 2015 年12 月15 日(周二) |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 确定网下配售结果 网上申购配号 |
| T+2 日 | 刊登《网下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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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12 月16 日(周三) |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网下申购多余款项退还 |
|---|---|
| T+3 日 2015 年12 月17 日(周四) |
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
注:(1)T日为发行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 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 承销商)联系;
(3)如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需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上述发行 日期相应将进行顺延;
(4)上述日期为正常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 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路演推介的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5年12月11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 体信息请参阅2015年12月10日(T-2日)刊登的《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三、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资质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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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投资者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5日)12:00前完成中国证券业 协会备案,并应当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5、拟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所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 开始前两个交易日(T-6日)为基准日,需在基准日(含)前二十个交易日持有 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市值不满足要 求的询价用户不能参与初步询价。
6、如网下投资者及所属配售对象、实际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者基金的,符 合以上情形任何一种情况的,均应在2015年12月7日(T-5日)12:00前按《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 的备案。
7、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 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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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 构或个人;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信托计划以及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 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 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如网下投资者及所属配售对象、实际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未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 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网下投资者资质标准”的要求以及比对 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 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 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 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相关文件的提交和核查
1、符合前述“网下投资者资质标准”的网下投资者应履行以下申请程序: (1)以下类型配售对象仅需提供附件1《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 a.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b.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c.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
年金”);
d、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 “保险资金”)。
网下投资者须自行核查关联关系及相关出资人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确保其 管理的并参与初步询价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符合“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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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资质标准”,否则网下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以外,有意向参与本次 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请根据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机构投资者:附件1《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附件2《机构投资者信 息表》和附件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机构)》。机构投资者须加盖公 司章,扫描形成电子版文件。
个人投资者:附件4《网下申购承诺函(个人)》和附件5《个人投资者基 本情况表》。个人投资者须本人签名,扫描后形成电子版文件。
以上材料请在中国中投证券网站(www.china-invs.cn—业务公告)下载。
网下投资者须在2015年12月7日(T-5日)12:00前向中国中投证券通过电子 邮件方式提交上述核查材料(附件1、附件4提交扫描件,附件2、附件3和附件5 提交Word电子版和扫描件),并电话确认。中国中投证券电子邮箱为:
- ecm@china invs.cn,邮件标题请描述为: 投资者全称+银宝山新, 咨询电话: 010-63222566、2973、2974、2970。
2、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 行核查:
(1)在申请材料发送截止日(T-5日)12: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完整提供 申请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过截止 时间发送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2)在询价截止日(T-3日)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可参与询价的网 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核查,如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 禁止配售的情况,则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视为无效报价。
(3)网下投资者发送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要 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 的原件、协会备案的相关材料等。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出现不符合 配售条件的情况,则保荐人(主承销商)可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四、初步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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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 及《备案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5 年12 月7 日(T-5 日)12:00 前在中 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备案并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 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 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2015 年12 月8 日(T-4 日)及2015 年12 月9 日 (T-3 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 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 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 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中国中投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 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 万股,拟申购 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 超过2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 过1,910 万股。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5 年12 月7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网下投资者信息登记备案的;
(2)网下投资者及所属配售对象、实际出资方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 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未在2015年12月7日(T-5日)12:00前完成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91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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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2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经审查不符合中国中投证券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五、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一)定价程序
(1)剔除最高报价: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 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排列后,如高于某一价格的拟申购总量 小于10%,包含该价格及以上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大于等于10%,则该档价格为临 界价格,高于临界价格对应的申购量将被全部剔除,报价等于该临界价格的配售 对象按“申购量由少到多,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 间为准)由晚到早”的原则依次剔除,直至剔除总量首次超过拟申购总量的10%。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二)有效报价确认原则
在不低于发行价且未被剔除的网下投资者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根据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 量不少于10家。如果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少于10家,将中止发行并公告原因, 择机重启发行。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此处有效报价是指投资者符合询价资格,按照询价规则进行报价,并且报价 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未被最高报价部分剔除的报价。
六、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3,178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 让。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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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5 年12 月14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 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 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不得将网下初始 发行数量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2)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 倍、低于100 倍(含)的,应当 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 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 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的10%。
(3)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不足部分回拨给网下 投资者, 由参与网下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事先确定的网下配 售原则进行配售。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回拨后), 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2015 年 12 月16 日(T+2 日)在《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中国中投证券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中国中投 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 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 (一)投资者分类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缴款的符合配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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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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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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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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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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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配售原则
-
1、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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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 量的40%向A 类投资者配售;A 类投资者配售完成后,初步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 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B 类投资者配售;如按上述配售方式配售完成后,B 类投 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A 类投资者,则对B 类投资者的配售数量进行调整,以确保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超过A 类投资者;
-
(3)A 类和B 类投资者配售后剩余的部分,向C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
(4)A 类和B 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在向其足额配售后,
-
保荐人(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
-
(5)配售完成后,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2、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3、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中 止发行;
- 4、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5、零股的处理原则: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 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累积后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配售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 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 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 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 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时间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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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联系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63222566、2973、2974、2970
发行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12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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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 新启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签章页)
发行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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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 新启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签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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