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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ILVER BASIS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Dec 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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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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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中投证报〔 2015 〕 529 号 签发人 : 胡长生
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 接受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 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 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3-1-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本次指定保荐代表人杨德学、郑佑长具体负 责推荐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
杨德学先生:经济学硕士, 17 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曾担任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增发项目、荣信电 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的负责人,参与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 等项目,担任浙江双环 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IPO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 IPO 等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郑佑长先生:经济学硕士, 18 年投资银行业务经历。曾 先后担任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株洲旗滨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 2008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担任了 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 公司 IPO 项目的协办人。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项目协办人为屈正垚,其他项目组 成员包括王会淑、甘丽、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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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正垚先生:金融学硕士, 12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 担任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配股项目协办人, 参与深圳市力群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欣龙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第四工业区 注册成立日期: 2000 年 10 月 27 日
经营范围:模具、塑胶、五金制品、电子产品的开发、 生产及相关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口(不含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普通货运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5 月 7 日)。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
联系电话: 0755-27642925 联系人:李凌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情况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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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 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六、本保荐机构内部的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项目承做保荐代表人、项目 -
负责人或项目主办人对申报文件进行质量把关并签字后,经 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向内核工作小组提交内核文 件。
-
2、内核工作小组根据项目组提交的内核文件情况,确 -
定是否正式受理申请,进入内核程序。
-
3、内核工作小组正式受理内核文件后,及时以电子邮 -
件、书面等形式送达内核委员,并组织内核工作小组成员进 行初审工作。
-
4、内核工作小组正式受理后应在四个工作日内完成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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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工作,并向项目组出具书面初审反馈意见,项目组及时给 予书面回复。
5 、内核委员应在收到内核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 意见反馈给内核工作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在收到委员的审核 意见后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并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应在三个 工作日内对内核委员的反馈意见给予书面回复,并通过内核 工作小组转发给内核委员,并为内核委员预留一定时间对项 目组答复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及必要的沟通,以提高内核会议 审议效率。
6 、项目经内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项目组应对申报文 件进行修改和完善,经内核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 申报审批程序。
(二)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意见
依照《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核委员会工作规 则》,本保荐机构于 2012 年 3 月 22 日召开了内核委员会会 议,认真审议了由我公司作为保荐机构所出具的深圳市银宝 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并出具 了内核意见。意见如下: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的申请文件 未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法律或 政策等实质性障碍,同意将项目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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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 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 行保荐书。并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 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 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 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 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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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保荐机构 认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 续;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完整;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 下称“《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银宝山新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证券发行事项
发行人于 2012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 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 议案》、《关于制定 <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 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申请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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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证券发行事项
发行人于 2012 年 1 月 20 日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 主要内容如下:
( 1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2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RMB1.00 );
( 3 )发行股数及比例: 3,178 万股,占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后总股本的 25.01% ;
( 4 )发行价格: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后,由公 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 行价格;
( 5 )发行方式: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6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 止者除外);
- (
7)承销方式: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8)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决议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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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有效。
-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 -
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 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
(
1)大型复杂精密模具关键技术及工艺研发项目; -
(
2)精密模具自动化专线及精密结构件生产项目; -
(
3)大型复杂精密模具扩产项目;
( 4 )其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
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不足 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本决议有效期自本次发行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壹年内有效。
-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 -
案》,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全 部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 同享有。
-
4、《关于制定<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草案)
>的议案》
为适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要求,银宝山新拟定 了《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该草 案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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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以 下具体事宜:
( 1 )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及股东 大会决议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并根据公司和市 场的实际情况,确定股票发行数额、发行方式,在向询价对 象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
( 2 )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情况,以自有资金前期 投入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3 )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实施结果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完善,并在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 4 )授权公司董事会签署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相关的重要合同和文件。
( 5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相关的其它事宜。
本决议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签署决 议之日起壹年内有效。
(三)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的第一次补充批准和授权 1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补充批准 发行人于 2012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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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 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有 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 、发行人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批准
发行人于 2013 年 1 月 10 日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关 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 性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主要内容为:公司 201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有效期为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壹年内有效。根据公司目前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进度,将上述决议的有效期延长贰 年,即自 2013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15 年 1 月 20 日止。
(四)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的第二次补充批准和授权 1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补充批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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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于 201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 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 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订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议案。
2 、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批准 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7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 1 )《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 案》,主要内容如下:
-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
2)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RMB1.00);
3 )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800 万股,其中: 公司预计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3,178 万股,公司相关股东预 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1,900 万股。具体新股发行数量 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新股发行费用和 发行价格确定。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调 整机制如下:
①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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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量,且本次发行 新股数量不超过 3,178 万股;
②本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1,900 万 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 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③公司本次新股发行与相关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 和不超过 3,800 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数量为准;
4 )发行价格: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 发行价格,或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 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
5)发行方式:向网下投资者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 -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6)发行对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 -
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
7)承销方式: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8)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决议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 月内有效。
-
(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
股份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
1)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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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中银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实 业”)、深圳市宝山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山鑫”) 2 )公司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公司股东本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为不超过 1,900 万 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 得配售股份的数量,由中银实业和宝山鑫按照 6:4 的持股比 例发售,其中,中银实业公开发售不超过 1,140 万股,宝山 鑫公开发售不超过 760 万股。
3 )本次发行承销费用分摊原则:
本次发行中的承销费用由公司与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 东按照本次发行新股与老股转让比例分摊,其他费用由公司 承担。
4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的用途及管理: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相关股东所有。在扣 除应分摊的承销费用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净 额,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由相关股东中银实业、宝山 鑫分别存入银行特定帐户,用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 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稳定 公司股价。公司股东本次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可进行现金 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
本决议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 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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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公司就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将“其他与公司主 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调整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0,000 万元”。
经调整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万元) |
|---|---|---|
1 |
大型复杂精密模具扩产项目 | 9,788.37 |
2 |
精密模具自动化专线及精密结构件生产项目 | 14,882.89 |
3 |
大型复杂精密模具关键技术及工艺研发项目 | 5,441.03 |
4 |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 | 20,000.00 |
| 合 计 | 50,112.29 |
( 4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 )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及股东大 会决议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并根据公司和市场 的实际情况,确定股票发行数额、发行方式,在向询价对象 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
2 )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 施结果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完善,并在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3)授权公司董事会签署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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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相关的重要合同和文件。
4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相关的其它事宜。
本决议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签署决 议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此外,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 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 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订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修定深圳市银宝 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五)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的第三次补充批准
1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补充批准
发行人于 2015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方案的议案》。
2 、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批准
发行人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方案的议案》,内容如下:
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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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经营情况,公司就《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方案的议案》中涉及的“发行股数”调整如下: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3,178 万股;公司相 关股东本次不公开发售股份。
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 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其他条款及决 议有效期不作变动。
经核查,发行人批准本次证券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议程序合法,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 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本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查阅了发 行人历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 “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 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内部审计控制制度、董事会 秘书工作制度以及发行人历次“三会”会议文件,并与发行 人律师进行了多次沟通,确认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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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报会计 师”)出具的大华审字【 2015 】 005870 号《审计报告》及大 华核字【 2015 】 003565 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本保 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财务指标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行人报告 期各年度具体盈利情况及报告期各期末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5.06.30 |
2014.12.31 |
2013.12.31 |
2012.12.31 |
| 资产总额 | 215,859.22 |
196,455.91 |
157,044.32 |
119,047.25 |
| 负债总额 | 152,506.86 |
135,868.08 |
101,709.28 |
70,793.73 |
| 股东权益合计 | 63,978.14 |
60,587.83 |
55,335.04 |
48,253.53 |
|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权益 |
63,352.35 |
59,062.75 |
53,979.06 |
46,137.46 |
| 资产负债率(母公 司) |
65.78% |
63.94% |
57.86% |
53.12% |
| 流动比率 | 1.11 |
1.08 |
1.09 |
1.29 |
| 速动比率 | 0.58 |
0.55 |
0.61 |
0.74 |
| 项目 | 2015 年1-6 月 |
2014 年度 |
2013 年度 |
2012 年度 |
| 营业收入 | 101,297.38 |
188,730.07 |
144,130.57 |
101,288.15 |
| 净利润 | 3,389.07 |
6,177.21 |
8,826.36 |
6,065.73 |
|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
3,372.64 |
6,114.38 |
8,955.38 |
6,041.4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 |
2,653.70 |
5,925.77 |
8,081.18 |
5,663.24 |
| 项目 | 2015 年1-6 月 |
2014 年度 |
2013 年度 |
2012 年度 |
| 综合毛利率 | 16.89% |
16.76% |
19.61% |
21.43% |
| 存货周转率(次) | 1.16 |
2.66 |
2.69 |
2.57 |
| 利息保障倍数 (倍) |
7.23 |
7.17 |
9.37 |
11.12 |
| 每股经营活动的 | -0.62 |
1.17 |
1.16 |
0.27 |
3-1-18
| 现金流量(元) | ||||
|---|---|---|---|---|
| 每股净现金流量 (元) |
-0.05 |
-0.36 |
0.03 |
-0.25 |
| 基本每股收益 (元) |
0.35 |
0.64 |
0.94 |
0.63 |
| 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 |
5.57% |
10.82% |
17.71% |
13.84% |
| 每股净资产(元) | 6.49 |
6.20 |
5.66 |
4.84 |
综合上述财务数据、指标,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状 况及同行业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等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发 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 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本保荐机构在专业能力范围内对申报会计师为本次发 行出具的会计期间为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及 2015 年 1-6 月份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经常性 损益鉴证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原 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的专项审核报告》 及《母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的专 项审核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实际业务情况、 所在行业发展情况,对发行人财务资料做出总体独立判断。 本保荐机构同时核查了发行人的经营证照、工商登记文 件,与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了 访谈,咨询中介机构,核查了税务、工商、环保、社保、劳 动保障、质检、海关、土地管理部门等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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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后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 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改制的相关资料、发行人 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 议、创立大会文件、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工商 登记文件等资料,查阅发行人历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工商登记等文件,以及历年年度检验、年度财务报告等资料。
发行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金【 2009 】 49 号文 《财政部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 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由深圳市银宝山新实业发展有 限公司以截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 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在深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设立以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 章程》规定可能导致发行人终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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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 、发行人于 2000 年 10 月 27 日由天津港保税区中银实 业发展公司和深圳市宝山新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共同出 资成立,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 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 起,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首发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改制资料、发行人设立 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 查阅了发行人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 资产以及房地产、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 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咨询了相关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 9,530.00 万元已足额缴纳; 发行人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相关商标、专利、 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 的产权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房地产的产权手续已办 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 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 、发行人经核准的业务范围为模具、塑胶、五金制品、 电子产品的开发、生产及相关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口(不 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定需前置审批的项 目);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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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7 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查阅了所属行 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 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 行人在核准范围内实际从事业务经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 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 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 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成立以来的营业执照、公 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三会”文件,并查阅了发行人重 大股权变动相关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相关协 议及政府批准文件等,以及查阅发行人主要股东、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东方资 产管理公司,最近 3 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 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和 控制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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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独立性
1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组织结构 资料、下属公司工商登记、财务资料及业务合同等资料,结 合发行人的生产、采购和销售记录实地考察了其产、供、销 系统。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四 条的规定。
2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 等无形资产以及房地产、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财产的权属凭 证等资料,对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 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进 行了调查,结合发行人的业务对发行人研发、生产、办公等 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并与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具备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 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 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 产品销售系统,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符 合《首发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股东单位员工名册、劳 务合同、社会保险名册及工资明细表、与高管人员及员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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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谈话,取得了相关高管人员、财务人员兼职情况的声明。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符合《首发办 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 资料、纳税资料,与高管人员和部分财务人员进行了谈话, 并与申报会计师进行了沟通。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具备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 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进 行了实地走访、与高管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谈话;查阅了发行 人“三会”相关决议及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已建立健 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存在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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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 业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财务资料、相关合同,对其进行 了实地走访调查、与高管人员和员工进行了谈话,查阅了发 行人“三会”相关决议,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 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 、通过上述调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独立性方 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规范运行情况
1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公司章程》、“三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内部审计控制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 度以及发行人历次 “三会”会议文件,并列席了部分董事 会、股东大会,与发行人律师进行了多次沟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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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对发行人进行了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完成了辅导计划,发行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监管局组织的辅导验收考试。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 发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个人履历资料、发行人“三会”文件;取得了高管人员的 声明文件。
本保荐机构经调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 存在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 会议记录、发行人各项业务及管理规章制度,了解发行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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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系统建设情况、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制度,查 阅了发行人会计管理的相关资料,与发行人高管人员、内部 审计、申报会计师等部门和人员进行了多次交谈,本保荐机 构还取得了税务、工商、环保、社保、外汇管理、海关等部 门出具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书面证明。
申报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大华核字 【 2015 】 003566 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 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
5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三会”文件、最近三年 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工商登记资料,取得了税务、工 商、环保、社保、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出具的不存在重大 违法违规的书面证明,并对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 员、员工以及中介机构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 情形:
( 1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 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 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 2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 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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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 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 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 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 盖章;
( 4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 5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意见;
( 6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 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
6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 程(草案)》、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财务资料,并与发行人部 分高管及员工以及中介机构进行了座谈。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 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 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 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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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并与发行人部分高管、员工以及申报会计师 进行了座谈,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往来情况的说明,确认发行 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 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 、本保荐机构经调查后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 发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调查过程及事实参见本发 行保荐书“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三、(二) 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2 、申报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大华核字 【 2015 】 00356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试行)》规定的标准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 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保荐机构在调查后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 大方面是有效的,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具 体调查过程及事实参见本发行保荐书“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 发行的推荐意见、四、(三)发行人的规范运行情况”。
3 、本保荐机构在其专业能力范围内对申报会计师为本 次发行出具的会计期间为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及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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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6 月的《审计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并与申报会计师 及发行人财务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并根据发行人实际业务 情况,所在行业发展情况,对发行人财务资料做出总体独立 判断。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报告,结合审慎核查,本 保荐机构认为:
( 1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 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办 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2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 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 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 意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3 )发行人已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 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 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4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 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办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 5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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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 相关凭证。
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
4、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5870号 -
《审计报告》和大华核字【
2015】003565号《非经常性损益 的鉴证报告》,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财务指标进行了审 慎核查,具体如下:
( 1 )发行人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 5,663.24 万元、 8,081.18 万元和 5,925.77 万元,均为正数,累计为 19,670.19 万元,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 2 )发行人 2012 年、 2013 年及 2014 年营业收入分别 为 101,288.15 万元、 144,130.57 万元和 188,730.07 万元, 累计为 434,148.80 万元,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
(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9,530万元,不少于人 -
民币
3,000万元; -
(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2015年6月30日)无形资产 -
(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2.05%,低于20%; -
(
5)发行人最近一期末(2015年6月30日)未分配利 -
润为
32,324.60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办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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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的规定。
5 、根据申报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大华审字 【 2015 】 005870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 2015 】 003562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同时本保荐机构 核查了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的政策 文件和有关批复以及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报告 期内纳税情况的证明文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为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天津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科技”) 于 2009 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009 年至 2011 年所得税 率减按 15% 执行。发行人与天津科技于 2012 年 9 月分别通过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 期为三年)。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所得税率 减按 15% 执行。 2015 年 6 月 18 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发布“深科技创新【 2015 】 139 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 2015 年深圳市第一批拟 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本公司的高新认定处 于公示期。 2015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率暂减按 15% 。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 34 号)规定,银宝检测、白狐 设计在 2014 年度和 2015 年 1-6 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所 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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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惠州实业于 2014 年 10 月 10 日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同 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444000886 号, 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惠州实业已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向惠 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递交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并获得税务机关回 执。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所得税适用税率减按 15% 。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经营成果 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
6 、本保荐机构根据申报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 的大华审字【 2015 】 005870 号《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 经与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部分高管、财务人员多次沟通,以 及根据近期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发行人实际业务情 况,所在行业发展情况,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及影响持续盈利 能力情况做出总体独立判断。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首发办法》第三十七 条所述之下列情形:
(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 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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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
( 3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 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 4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 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的风险;
(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决 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部门有关产业目录及广 东省、深圳市和天津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核查了项目的环保、土地等方面的安排 情况,结合产品的市场容量及其变化情况,对发行人本次募 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技术和市场 的可行性以及项目实施的确定性等进行了分析判断。
发行人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1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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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具体为如下内容:
| 序号 | 项名称 | 投资金额 | 项目核准(备案)部门及核准(备案) |
|---|---|---|---|
| 目 | (万元) | 批文 | |
1 |
大型复杂精密模具扩产项目 | 9,788.37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核准,项 目编号: 123191903699002 |
2 |
精密模具自动化专线及精密结 构件生产项目 |
14,882.89 |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 项目编号: 141326362500044 |
3 |
大型复杂精密模具关键技术及 工艺研发项目 |
5,441.03 |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 项目编号:深发改备案 [2012]0022号 |
4 |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 | 20,000.00 |
|
| 合 计 | 50,112.29 |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大型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设计、
制造、销售及精密结构件成型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的 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密切相关,项目实施后将积极 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增加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 本保荐机构在核查后认为:
-
1、发行人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并全部用于主 -
营业务,符合《首发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2、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 -
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符合 《首发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3、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 -
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符合《首发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
4、发行人董事会已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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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首 发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5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 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首发办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6 、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 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首发办法》第四十 三条的规定。
五、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 息及经营状况
经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后,发行人财务及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2015 年第三季度,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 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 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 断等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六、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市场前景
(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 、客户集中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大型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设计、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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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及精密结构件成型生产和销售,可为客户提供从模具研 发、设计、制造及后期的注塑成型、产品组装等“一站式” 服务。因公司产能有限,导致公司向前几名客户的销售收入 占营业收入比例较高。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及 2015 年 1-6 月,公司向前 5 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 54.95% 、 58.24% 、 55.98% 和 59.14% 。如果主要客户生 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其采购政策、采购量或采购价 格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 、租赁厂房和员工宿舍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自有生产经营性房产 53,734.38 平方米,公司采取租赁方式使用的厂房和员工宿 舍面积合计为 209,631.86 平方米(不含天津科技租赁的 3 套天润公寓和惠州科技租赁的 13 间宿舍),其中有 9 处总建 筑面积为 84,967.01 平方米的厂房和员工宿舍出租人未能取 得房屋产权证书,占公司经营场地总面积的 32.26% 。鉴于上 述出租方未能取得该等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书,虽短期尚无拆 迁计划,但如果该等房屋被政府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改变用 途等,将导致公司停工、搬迁,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
3 、存货跌价的风险
公司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报告期内随 着公司销售规模的增长存货金额也逐年增长。 2012 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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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末、 2014 年末和 2015 年 6 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 分别为 35,674.69 万元、 48,430.08 万元、 66,614.52 万元 和 73,864.75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2.65% 、 44.40% 、 48.78% 和 47.57% 。公司按照存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 净值孰低的原则对存货进行期末计量,对于账面价值高于可 变现净值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计 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5 年1-6 月 |
2014 年 |
2013 年 |
2012 年 |
| 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减值 损失) |
758.94 |
902.13 |
294.96 |
204.72 |
| 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 18.95% |
12.70% |
2.94% |
2.91% |
公司实行“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生产方式,且公司 客户多为合作多年的信誉良好的大客户,客户的履约能力较 强,但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存货规模可能 继续大幅增长,若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重要客户违约, 可能导致公司存货发生较大额的减值,计提存货减值损失的 增加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4 、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公司应收账款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长, 2012 年 末、 2013 年末、 2014 年末和 2015 年 6 月末,应收账款净额 分别为 24,426.75 万元、 28,946.21 万元、 34,667.94 万元 和 36,023.26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9.20% 、 26.54% 、 25.39% 和 23.20%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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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如果出现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 回收发生坏账的情况,将对公司的现金流、经营业绩等产生 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1 、行业发展前景
( 1 )精密模具行业的市场容量、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 趋势
我国汽车、家电、通信等产业的发展和电子信息等高新 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模具工业的发展,带动了模具 技术的发展, 2004-2012 年中国模具市场销售保持持续增长, 年复合增长率达到了 13.77% , 2012 年我国模具销售总额达 到 1,370 亿元,排在世界前列。根据海关统计,我国模具 2012 年出口总量为 37.31 亿美元 , 比上年同期增长 24.16% , 模具进口总额为 24.84 亿美元 , 比上年同期增长 11.14% 。
作为模具使用量最大的汽车行业,预计“十二五”期间将 会以年均 10% 左右的增长速度发展,加上我国庞大的机动车 保有量( 2012 年底为 2.4 亿辆,其中汽车 12,089 万辆)所 带动的维修配件市场和出口市场,我国汽车零部件也将在 1.5 万亿元的庞大市场基础上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由此预 计“十二五”期间汽车模具的年均增速不会低于 10% 。电子及 信息产业也是模具的大用户,“十二五”预计将有 20% 左右的 年均增速。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新能源、医疗器械、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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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行业也将为模具带来庞大的市场。
根据中国模具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我国模具行业 总销售额 2015 年将达到 1,740 亿元左右,其中出口模具占 15% 左右,即至 2015 年达到 40 亿美元左右;国内市场国产 模具自配率达到 85% 以上,中高档模具的比例达到 40% 以上。 按照塑料模具占模具市场份额 45% 的比例计算, 2015 年塑料 模具的市场规模将达到 783 亿元。
( 2 )通信精密结构件行业的市场容量、市场供求状况 及变动趋势
随着全球专业化分工趋势的发展,结构件在通信设备、 家用电器、消费电子、医疗设备、航天航空等行业的应用日 益普遍,每个下游行业的发展都会产生新的增量需求。通信 行业是国家未来重点发展的战略性七大新兴产业之一,行业 的发展重点是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核心设备和智 能终端的研发及产业化,加快推进三网融合,促进物联网、 云计算的研发和示范应用,未来有着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 2 、发行人的竞争优势 ( 1 )技术开发优势
公司设立专门的技术中心,现有技术研发人员 722 人, 其中 1 人拥有博士学位, 4 人拥有硕士学位, 3 人拥有高级 职称。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获得“圆弧轨道隧 道孔的加工方法及其装置”、“一种内分型翼子板注塑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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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169 项专利,软件著作权 56 项。公司在高光注塑、低压 注塑、双色注塑、气体辅助成型等领域形成独特的技术工艺。
2008 年 5 月,在中国模协第十二届中国国际模具技术和 设备展览会“精模奖”评选中,公司的“翼子板( FENDER ) 模具”、“前车门内板模具”和“后车门内板模具”分别荣获 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 2010 年 5 月,在中国模协 2008 2010 年度“精模奖” 评选中,公司自主研发的“翼子板注塑模具” 、“椅子注塑 模具”荣获一等奖;“汽车安全气囊盖注塑模具”荣获二等 奖;“前保险杠注塑模具”、“福特 T6 项目仪表板注塑模具” 和“法国雷诺 L38Ve 后保险杠注塑模具”荣获三等奖。
在中国模协 2012 年度“精模奖”评选中,公司的“可 变进气格栅单腔双色模具”荣获二等奖。
在中国模协 2014 年度“精模奖”评选中,公司的“大 型复合材料尾门模具”荣获一等奖,“大型进气格栅双色模 具”和“空调内壳注塑模具”荣获三等奖。
公司 2003 年开始建立技术标准化体系, 2008 年形成比 较完善的技术标准化体系,公司拥有各种类型汽车模具的设 计、加工、制造经验,基本涵盖了主要汽车注塑模具以及压 铸类模具,在汽车保险杠、翼子板、仪表板、门板、前端模 块、进气格栅、方向盘、安全气囊盖等汽车内外饰件和功能 件模具方面积累了大量生产案例。在此基础上,公司技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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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对模具生产制造业务中应用到的技术与工艺标准进行统 一的整理,按照模具制造生产工序流程主体环节的分类,建 立类别明确、涵盖全面、数据信息统一的工艺技术标准化体 系,实现了模具生产的加工工序标准化、加工工艺标准化和 工艺参数标准化,缩短了模具设计制造周期,降低模具生产 成本,提高模具质量。
公司是中国模具行业“大型精密注塑模具重点骨干企 业”、深圳市第一批自主创新行业龙头企业; 2009 年通过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 2012 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2010 年 6 月,公司技术中心通过深圳市市级技术中心认定。 ( 2 )战略布局优势
公司战略布局合理, 2007 年,公司抓住国家兴建环渤海 经济开发区的机遇,在天津滨海新区投资了天津科技,主要 生产大型精密注塑模具。 2010 年初,为进一步延伸产品链, 公司在惠州设立了惠州科技,主要生产结构件产品。 2011 年 8 月,为充分发挥惠州地区的产业政策优势和区位优势,同 时为公司未来产能扩充打下基础,公司在惠州设立了惠州实 业。 2012 年 3 月,公司在江苏昆山设立昆山模塑,主要生产 热压成型模具,进一步丰富产品线。 2012 年 10 月,公司在 长沙设立长沙模具,加强华南地区的市场开拓和客户服务。 截至目前,公司已在我国经济发达的珠三角、环渤海、长三 角等地区实现了战略布局,为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和市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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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奠定坚实的基础。
( 3 )客户资源优势
经过十多年的积累,公司在与国内外众多大型企业的合 作交流中,发展和积累了一大批优质客户资源。模具产品核 心客户有福特 FORD 、日产 NISSAN 、雷诺 RENAULT 、本田 HONDA 等汽车厂商以及佛吉亚集团( Faurecia )、全耐塑料制造集 团( Plastic Omnium )、马瑞利( Magnetmarelli )、延锋集 团等全球领先的汽车零部件总成生产企业,公司服务的汽车 品牌有福特 FORD 、日产 NISSAN 、丰田 TOYOTA 、宝马 BMW 、 雷诺 RENAULT 、菲亚特 FIAT 、广汽 GAC 、大众 VW 、奔驰 BENZ 等。
结构件产品核心客户有华为、中兴通讯、思科 Cisco 等 全球领先的通信设备制造商及 TCL 、比亚迪、 DEK 、 ABB 、 GE 医疗等世界知名企业。
( 4 )生产管理和检测优势
公司在生产质量管理方面处于行业前列,先后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00 年 8 月份)、美国保险商 实验室(简称: UL )的工厂认证( 2004 年 6 月份)、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007 年 3 月份)、 ISO/TS16949 汽车产 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007 年 11 月份)和 OHSAS18001 职业 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012 年 3 月份)。
公司建有独立的检测中心,拥有 5 台大型三坐标检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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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2 台移动式三坐标检测设备,以及其它功能全面的各种 检验检测设备仪器,为模具制造、注塑五金生产等生产环节 的过程控制、结果验证提供精确、快捷的检测服务。检测中 心已于 2010 年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颁发 的实验室认可证书(注册号: CNASL4845 ),成为全国第二家、 华南地区首家获得认可的模具零件、机械零件、塑料产品几 何尺寸与形位公差的专业检测机构,同时公司检测中心还获 得了洛氏硬度测试与内螺纹检测的资格,标志着公司的检测 设备与检测技术水平达到了模具行业的领先地位。
( 5 )一体化产品和服务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发展成为“模塑一体化”规模 生产企业,公司的产品与服务包括模具设计、模具制造、模 具调试、结构件注塑成型、产品组装等较为完整的产业链产 品和服务,公司的产品范围还包括精密五金结构件,是模具 行业能够同时实现大规模生产精密注塑结构件、精密五金结 构件产品的综合类公司,满足客户“一站式”采购的需求, 能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配套服务。
( 6 )突出的人才优势
公司拥有一批优秀的模具管理、研发和制造人才,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在公司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多达 204 人, 包括多名中高层管理人员,凸显公司较强的凝聚力。公司管 理团队大多数拥有十年以上行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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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全球服务优势
公司在法国、北美、日本、泰国、意大利、葡萄牙、墨 西哥、印度、南非、德国、土耳其、巴西等地发展了售后服 务合作伙伴,具有全球服务优势。可以很方便地为国际客户 提供完善、及时的售后服务,保障了客户服务质量。 3 、竞争劣势
目前发行人面临着良好的产业发展机遇,但发行人融资 渠道单一,资金紧缺,产能受限,债务负担较重,已成为发 行人发展的瓶颈,发行人的技术和管理优势无法完全转化为 规模优势,综合效益难以得到体现。发行人拟通过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突破产能“瓶颈”,扩大业务规模,提 高市场份额,同时解决发行人的债务负担,为发行人快速发 展奠定基础。
4 、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为我国“大型精密注塑模具重点骨干企业”,拥 有深圳市市级技术中心,具有原始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 权,已经获得“圆弧轨道隧道孔的加工方法及其装置”、“一 种内分型翼子板注塑模具”等 169 项专利及“模具设计常用 实体特征处理软件 V1.0 ”等 56 项软件著作权。
公司为中国模协副会长单位、广东省模具协会副会长单 位和深圳市机械行业副会长单位。自 2007 年 7 月起,公司 一直被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 环境保护局认定为“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 2008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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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深圳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深圳市第一批自主创新行业龙头 企业”, 2009 年 9 月,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10 年 2 月,“银宝山新”被评为“深圳知名品牌”。 2012 年,通过 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2013 年 3 月,公司大型精密复杂 汽车模具的信息智能化项目生产项目被广东省经济和信息 化委员会评为“广东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4 个 100 示范工 程”; 2013 年 4 月,公司“银宝山新牌精密复杂注塑模具” 被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等授予 2012 年度“中国机械工业优 质品牌”称号; 2014 年,公司被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评为 “深圳市质量强市骨干企业”;“银宝山新”被评为广东省著 名商标, 2014 年 10 月,公司被中国模协授予“模具出口重 点企业”。
发行人在汽车行业核心客户主要有福特 FORD 、日产 NISSAN 、雷诺等汽车厂商以及佛吉亚集团( Faurecia )、全 耐塑料制造集团( Plastic Omnium )、马瑞利 ( Magnetmarelli )、延锋集团等全球领先的汽车零部件总成 生产企业。公司服务的汽车品牌主要有福特 FORD 、日产 NISSAN 、丰田 TOYOTA 、宝马 BMW 、雷诺 RENAULT 、菲亚特 FIAT 、 广汽 GAC 、大众 VW 、奔驰 BENZ 等。公司在精密结构件行业 主要核心客户有华为、中兴通讯、思科 Cisco 等全球领先的 通信设备制造商及 TCL 、比亚迪、 DEK 、 ABB 、 GE 医疗等世界 知名企业。
随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投产,将进一步扩 大发行人的生产规模和强化技术研发和转化能力,进一步扩 大发行人的市场竞争优势,为发行人的更进一步的发展打下 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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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屈正垚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杨德学 郑佑长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业丰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 胡长生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 定代表人签名 高 涛 年 月 日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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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 银宝山新 IPO 发行保荐书
联系人:郑佑长 联系电话: 18926085556 传真: 0755-82026568 邮箱: [email protected]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1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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