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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DG INFORMATION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08
Apr 1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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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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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会三届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因信托合同,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全部或部分权益享有人,记载在信托机构或信托 性质的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 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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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 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应在下列时点内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过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进行准确、完整的申报。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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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前两个工作日,应首先书面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备,报备内容包 括买卖品种、数量区间、买卖时段,卖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时,应 说明计划卖出的证券取得的时间和来源。对存在可能出现违规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 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 书处通报并由董事会秘书处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 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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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前款违规短线交易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董事长汇 报,董事长应当责成违规短线交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违 规交易所得上缴公司所有。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窗口”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买卖公司股票计划和意向时,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咨询公司“窗口期”的时段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 董事长和证券监管机关汇报并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监管规章、公司章程和本 制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申 报、披露、与监督。对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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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处理。法规规定应收归公司所有的违规收益,公司董事会应当予以 追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和共同生 活的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视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 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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