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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DG INFORMATION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2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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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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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 号科技园金融基地2 栋11 楼EF 电话:86970800 传真:26924485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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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广东万诺律 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家宏律师、王志刚律师(下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于2021 年5 月21 日下午14:5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 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B 栋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的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 年 4 月27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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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已 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5 月21 日下午 14:50 如 期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B 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蒋勤俭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前不少于 20 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1 年5 月18 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 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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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5 个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 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 委托书》合法有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之外,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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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5、《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就2020 年度工作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 了述职报告,该述职报告非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25708044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39.417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241096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3922%(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14 人,共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2410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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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 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相关 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8628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99.9025%;反对29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893%;弃权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3906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98.6767%;反对29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1.2119%;弃权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114%。 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8628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99.9025%;反对29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893%;弃权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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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3906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98.6767%;反对29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1.2119%;弃权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114%。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28628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99.9025%;反对29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893%;弃权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3906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98.6767%;反对29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1.2119%;弃权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114%。 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28655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99.9107%;反对29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893%;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3933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98.7881%;反对29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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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股份总数的1.2119%;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28628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99.9025%;反对29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893%;弃权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39061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98.6767%;反对29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1.2119%;弃权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11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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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亚飞 李家宏
经办律师:
王志刚
日期:2021 年5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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