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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DG INFORMATION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Jun 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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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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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的有关规定,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刘学钧律师、 张学聘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8 日 上午 9:3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大厦的公司 5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 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的《深圳市 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
-
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3、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审议事项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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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 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 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 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 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 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 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
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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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
(1)《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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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参加现场 会议登记手续、登记时间及地点、会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等内 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6 月 8 日上午 9:30 时在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大厦的公司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宝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各 项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 2012 年 6 月 5 日交易结束时 的《股东名册》进行了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3 个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姓名、股东 卡、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 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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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为 140420990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1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分项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全部获得通过。
经核查:上述各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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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上述法律事项,本 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有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 所主任:王丽娜 经办律师:刘学钧 张学聘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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