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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Salubris Pharmaceutical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Mar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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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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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代码:002294 证券简称:信立泰 编号:2012 010

关于调整帕米膦酸二钠及其制剂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以 9 人同意,0 人反对,0 人弃 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帕米膦酸二钠及其制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概述

公司于 2007 年规划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帕米膦 酸二钠及其制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计划在宝安生产 基地新建原料药生产车间、冻干粉针剂车间,并建设相应配套设施。2010 年 5 月,考虑项目的可实施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将该项目中的新建冻干粉针 剂车间及其配套的实施地点变更至公司坪山生产基地(位于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成功竞拍取得的坪山新区坪山街道的编号为 G13115-0104 工业区地块)。 目前,公司拟对该项目进行调整,以适应公司当下的实际情况。

二、募投项目调整内容

将该项目中原计划“在坪山生产基地新建帕米磷酸二钠冻干粉针剂车间及其 配套”调整为“在坪山生产基地统筹新建冻干粉针剂车间及其配套,以供生产帕 米磷酸二钠制剂以及比伐芦定制剂使用”,相应募投项目名称改为“帕米膦酸二 钠其制剂、比伐芦定制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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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募投项目名称 现募投项目名称 原实施方式 现实施方式 实施地点
帕米膦酸二钠及其制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帕米膦酸二钠其制剂、比伐芦定制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新建帕米膦酸二钠原料药车间及其配套 不变 宝安生产基地(制药二厂)
新建帕米膦酸二钠冻干粉针剂车间及其配套 新建冻干粉针剂车间及其配套,以供生产帕米膦酸二钠制剂以及比伐芦定制剂使用 坪山生产基地

三、调整的原因

公司于 2011 年 8 月取得注射用比伐芦定及其原料的生产批件。现拟将帕米 磷酸二钠制剂生产线重新规划,建成帕米磷酸二钠制剂和比伐芦定制剂可共同使 用的生产车间。

  • 1、比伐芦定产品情况

注射用比伐芦定及其原料为 3.1 类化学新药,具有 4 年监测期。比伐芦定为 新型凝血酶抑制剂,适用于择期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的抗凝,填补了 该产品在国内的空白。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及心血管疾病年轻化趋势加大,作为 心脏支架手术的术中用药,比伐芦定具有较广阔的市场前景。

  • 2、比伐芦定加入生产线可行性

比伐芦定制剂与帕米膦酸二钠制剂剂型相同,均为冻干粉针剂,因此,将帕 米磷酸二钠制剂生产车间进行调整,建成帕米磷酸二钠制剂和比伐卢定制剂可共 同使用的生产车间。调整后,可避免重复建设,总体上降低公司成本,又可通过 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四、本次调整存在的影响 、风险、对策

  • 1、本次调整将原项目单产品产业化增加至双产品产业化,原计划的投资总

  • 额不变,产能不受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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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项目原计划于 2012 年 9 月达到可使用状态,调整后,公司管理层需对 项目建设重新规划实施,项目相应延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2013 年 12 月。

目前,公司已完成宝安基地的现有冻干粉针车间改造升级,根据市场和产品 推广情况,可满足帕米磷酸二钠制剂及比伐芦定制剂在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之前的产能需求,项目建设延迟不影响销售及推广。

五、审议程序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 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室负责具体规划实施相关事宜。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此次调整将单产品产业化增加至双产品产业化,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公司已完成宝安基地的现有冻干粉针车间改造升级, 产能满足市场需求,不影响销售和推广。因此,本次调整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程序合法,同意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调整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进行调整。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信立泰上述募集资金实施项目内容、方式和资金等变更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 投向和实际用途,同时,这一举措也符合公司目前和将来的发展需要。因此,本 保荐机构认为以上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并未与原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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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均已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

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信立泰实施前述事项。

七、备查文件

  •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 3、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 第十次会议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变更的核查意见。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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