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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Ridge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y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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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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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77 证券简称:深圳瑞捷 公告编号:2021-014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37 号)同意注册,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2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9.6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4,192,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1,691,207.54 元(不含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1679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相关银行和保荐机构第一 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截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
|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 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 截至2021年4月1 | 6日): | |
|---|---|---|---|---|
| 序 号 |
开户行 | 账户号码 | 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专户 余额(元) |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梅林支行 |
44250100006900002955 | 总部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
102,158,900.00 |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文锦广场支行 |
757574702896 | 超募资金 | 100,000,000.00 |
| 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华润城支行 |
79430078801200000002 | 超募资金 | 200,278,80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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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坂田社区支行 |
755943320410702 | 工程咨询运营服务 平台建设项目 |
353,387,200.00 | |
|---|---|---|---|---|---|
| 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蛇口支行 |
645016166 | 信息化管理系统 建设项目 |
45,866,300.00 | |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20,000,000.00 | ||||
| 合计 | 921,691,207.54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文锦广场支行的 上属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坂田社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及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 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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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但丙方在更换保荐代表人 之前应征询甲方意见。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 及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乙方应配合甲方将专户中的资金转出,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坂田社区支行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5、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和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6、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1679 号);
-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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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