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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REFOND OPTO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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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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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1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瑞丰光电子有限公司以变更方 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152666039。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瑞丰光电子有限公司以变更方 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152666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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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 |
534,744,963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5,794,963 元。 |
| 3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34,744,963股, 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35,794,963股, 均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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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类似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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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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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或其持 有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
| 6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 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 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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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7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 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还将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并通过该系统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 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 投票方式的,公司还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确认 股东身份并通过该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 8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9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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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五)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的,应明确载明网络表决的时间、投票程序;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的,应明确载明网络表决的时间、投票程序;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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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两个交 易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 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 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11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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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 人或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该组织 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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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 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 章。 |
| 13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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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 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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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 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如设副董 事长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或者公司未设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 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15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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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
| 16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 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 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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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17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前款情形发生时,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以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 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以 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 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 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前款情形发生时,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并在2 个月内选举董事以填补因 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 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 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
| 18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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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万元的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的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 超过300万元 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事项; (三)审议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之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 |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 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二)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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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低于 金额1000万元 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审议公司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1000万元 或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 易。 (五)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金 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董事会有权审批;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 批准;上述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 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另有强制性规 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低于金额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在一年内资产抵押、借入资金 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 批准;上述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 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另有强制性规 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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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不履行职务或者未设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20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九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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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21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副经理由董事长或 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每届任 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副经理对经理负责并报告工 作,年度终结向经理提交述职报告。副经理按 其分管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副总经理由董事长 或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每 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并 报告工作,年度终结向总经理提交述职报告。 副总经理按其分管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 |
| 22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除适用本章程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 一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23 |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
| 24 |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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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
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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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 职权。 |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 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且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 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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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
| 26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 27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28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29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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