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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REFOND OPTO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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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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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4 第三章自愿性信息披露..............................................................................................5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5 第一节股东大会..................................................................................................5 第二节网站..........................................................................................................6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6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7 第五节现场参观..................................................................................................7 第六节电话咨询..................................................................................................7 第五章相关机构与个人..............................................................................................8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8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8 第三节新闻媒体..................................................................................................9 第六章附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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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和《深 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投资者关系工作包 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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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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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 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承 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应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 办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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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应当同时向公司的所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披露,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 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 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立即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大会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 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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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 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九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条 在遵守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股东大会过程中可以对到会的股东进 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 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 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公司也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 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 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 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 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 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 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 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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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 创造机会。

第二十八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 对一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 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 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 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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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 存在竞争关系的其它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 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 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 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 回复特定对象。公司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 及时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 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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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 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四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十五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 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 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 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修订。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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