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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REFOND OPTO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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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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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现金分红政策................................................. 2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4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4 第五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5 第六章 附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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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合理有效的分红机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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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 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4)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 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 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六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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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第七条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配。

第八条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九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 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 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 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 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 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 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 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当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 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制定分红回 报规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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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及时予以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2)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及时予以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拟定分红议案时,应当进行专项研究和论证,详细说明 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以及理由等情况。股东大会对分红议案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 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的 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五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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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 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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