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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REFOND OPTO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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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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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一年四月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工作程序 .......................................................................................................................................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5 第六章 附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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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 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必须为专业会计人 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如有 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 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 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配 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 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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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 外部审计的协调;

    •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 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 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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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当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 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 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 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 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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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意见;

(二)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的说 明;

(三)对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 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审 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 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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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报 告。

第二十三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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