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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REFOND OPTO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y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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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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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1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份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32 号)同意深圳市瑞丰光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4,458,230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20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182,796.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859,131.2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9,323,664.77 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已于2021 年4 月29 日全部到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 年4 月29 日出 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441C000225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公司、浙江瑞丰光电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上述三家银行及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1 年5 月24 日,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
| 序号 | 甲方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 | 账户余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
| 中国民生银行 | |||||
| 1 | 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632893649 | 690,890,968.04 | |
| 深圳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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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1
| 2 | 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171013956 | 0 | 全彩表面贴装发光二极管(全彩LED)封装扩产项目 |
|---|---|---|---|---|---|
| 3 | 子公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15000106914194 | 0 | 次 毫 米 发 光二 极 管(Mini LED)背光封装生产项目 |
| 4 | 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 773174858646 | 0 | 微 型 发 光 二极 管 (MicroLED)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
注: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通过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彩表 面贴装发光二极管(全彩LED)封装扩产项目”、“次毫米发光二极管(Mini LED)背光封 装生产项目”、“微型发光二极管(Micro LED)技术研发中心项目”,本公司将根据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择机将存放于公司募集专户的资金分配至子公司专户,并负责确 保子公司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或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如协议各方通讯信息和联系人信息有更新,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纸质通知加 盖公章)通知其他各方,在其他各方收到更新通知前,仍以原通讯信息和联系人 信息为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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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1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以邮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责任,并赔偿守约方 因此而遭受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 [2021]第441C000225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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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1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5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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