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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REFOND OPTOELECTRONIC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ug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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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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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〇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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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公司 或 申请人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龚伟斌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 行不超过 160,423,488 股(含本数)A 股股票行为(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或 本次非 公开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向发行人出具《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或 《法律意见书》 )以及《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 深交所 )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20123 号)(以下简称 《审核问询函》 )的要求以及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的更新情 况,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或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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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审核问询函》问题有关的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二

发行人承租的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汉海达工业园一号厂房 (面积 33,400 平方米,以下简称老厂房)存在被强令拆除、租赁合同提前到期 的风险。目前发行人已经于 2020331 日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房屋租赁合同(面积 30,000 平方米,以下简称新厂房)。

请发行人结合深圳厂房搬迁的最新进展、新老厂房用于生产的产品类型和 产能实现情况、老厂房搬迁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搬迁实际支出的费用情况等, 说明老厂房是否为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后续新厂房能否全部承接老厂房 的功能,目前是否已完成新厂房搬迁和改造。披露新厂房未能及时承接老厂房 产能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请充分披露 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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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回复: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措施:

(1)审阅老厂房的租赁合同、《拆迁风险提示函》《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规 土监行罚[2013]108 号)、《行政裁定书》[案号:(2019)粤 03 行终 10 号]等相关 文件;

(2)审阅新厂房的租赁合同、所在物业相关的环评、消防验收手续文件以 及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55014 号];

(3)现场走访发行人老厂房、新厂房所在厂区,并访谈深圳市汉海达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公明田寮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结合深圳厂房搬迁的最新进展、新老厂房用于生产的产品类型和产能 实现情况、老厂房搬迁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搬迁实际支出的费用情况等,说 明老厂房是否为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一)发行人老厂房搬迁的最新进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因尚未收 到政府部门的拆迁通知及出租方深圳市公明田寮股份合作公司的搬迁通知,同时 发行人经与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执法队了解近期尚无拆除老厂房的计划 或安排,发行人尚未进行老厂房的搬迁。

2020 年 8 月 19 日,本所律师向主管老厂房所在片区物业的深圳市光明新区 玉塘办事处执法队就老厂房的拆迁近况进行了访谈、了解。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 玉塘办事处执法队人员的说明,深圳市光明新区玉塘办事处执法队尚未制定拆迁 计划和时间安排;同时,考虑老厂房所在工业园区涉及的拟拆迁房产范围内有多 家公司从事生产经营,如后续确定执行拆迁安排的,为确保该等公司生产经营的 稳定过渡,将提前发出拆迁通知并给予一定的搬迁时间以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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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新老厂房用于生产的产品类型和产能实现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分别位于深圳 市、义乌市及宁波市,具体的产品及产能占比如下:

地点 主要产品类型 产能占比/
深圳市 背光、Mini LED、全彩LED 34.00%
义乌市 照明产品为主、CHIP产品、红外 65.00%
宁波市 照明用灯丝产品 1.00%

其中,位于深圳市的生产基地包括发行人租赁的老厂房以及发行人子公司玲 涛光电租赁为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鹤洲恒丰工业城的厂房,老厂房生产的主要产品 包括大背光 LED 封装器件及全彩 LED 器件,每年实际生产的产能占深圳地区产 能比例的 2/3,且老厂房为发行人主要办公场所。因此,老厂房为发行人主要生 产经营场所。

(三)老厂房搬迁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搬迁实际支出的费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现场走访老厂房生产车间了解 的情况,发行人老厂房的生产设备不属于重大设备,生产线易于搬迁,可采用分 批搬迁的方式进行,以减少对发行人正常生产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另依据发行 人提供的初步测算,如老厂房被强令拆除而需搬迁的,预计需支出的费用、成本 约为 1,700 万元,其中新厂房装修费 1,000 万元、搬迁费 200 万元、停工损失 500 万元,占发行人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比重约为 1.42%,占比较小;另外, 考虑到装修费摊销等,拆迁第一年对发行人当年净利润的影响约 500 万元。

二、新厂房能否全部承接老厂房的功能,目前是否已完成新厂房搬迁和改

造。

(一)新厂房能够全部承接老厂房的功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发行人拟承租的新厂房位于光明新区同观路 3 号证通电子产业园,距离发行人老厂房约 2.5 公里。该处房产已办理权属登记、 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55014 号,用途 为厂房、办公),目前处于空置状态,发行人可随时搬迁至新厂房。新厂房具备 全部承接老厂房功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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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目前尚未完成新厂房搬迁和改造

如前文所述,鉴于目前尚无拆除老厂房的通知或近期进行拆除的计划,发行 人仍在老厂房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尚未进行新厂房的搬迁及改造工作。

三、披露新厂房未能及时承接老厂房产能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 投项目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一)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如前文所述,新厂房具备全部承接老厂房功能的条件,且发行人老厂房的生 产设备不属于大型设备,生产线易于搬迁,可采用分批搬迁的方式进行,以减少 对发行人正常生产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此外,新厂房距离老厂房约 2.5 公里, 搬迁对公司现有员工影响较小,搬迁成本相对可控,如发生前述租赁厂房被强令 拆除而需搬迁的,预计需支出的费用、成本、停工损失合计约为 1,700 万元,占 发行人净资产比重 1.42%,占比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发行人属于电子器件制造业 中的半导体光电器件制造业,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属于重污染行业。就发行人在老厂房所从事的生产项目,根 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 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规定,发行人后续如需搬迁至新厂房的, 在投产前需办理发改委的投资项目备案手续、提交环评登记表以及办理相应厂房 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前述相关手续的办理要求及时限如下:

1. 投资项目备案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深圳市社 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发行人老厂房从事的生产项目需 办理项目备案登记,对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深 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

  1. 环评登记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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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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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关于修改<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和备案管理名录》的规定,发行人老厂房从事的生产项目属于“82 电子器件 制造”行业中的“其他”制造业,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根据《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 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 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 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备案即为完成。

据此,如发行人将老厂房生产项目搬迁至新厂房的,发行人需通过备案系统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但无需办理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以及环 保验收。

3. 消防验收备案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 防设计审查以及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备案抽查制度,申请施工 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 料,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以及深圳市住房和建 设局发布的《关于贯彻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 事项的公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 案分工范围>的公告》,发行人完成新厂房改造后,应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消 防验收备案,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事流程说明,办理该项备案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

基于上述,发行人未来如因老厂房被强制拆除而需搬迁至新厂房的,新厂房 承接老厂房产能的过渡期较短,搬迁费用支出及预计停工损失相较于发行人的净 资产占比极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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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地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瑞丰在浙江省义乌市工 业园区的自有厂房,该厂房已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浙[2016]义乌市不动产权第 0007349 号),不存在拆迁风险。因此,老厂房存在拆迁风险不会对本次发行募 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三)补充信息披露的安排

就上述老厂房拆迁存在的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之“第六节 风险因素”之“二、经营风险”之“(四)部分租赁厂房存在拆迁的风险”中予 以修订披露并以楷体加粗标明,具体修订披露内容如下:

“(四)部分租赁厂房存在拆迁的风险

公司承租的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汉海达工业园一号厂房 土地属于集体用地,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未获得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人深圳 市公明田寮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田寮合作公司’)因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 证书被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出具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田寮合作公司已就 前述行政处罚事宜提起行政复议并于 2018 年 3 月提起行政诉讼,但因诉讼时间 已过行政复议时效,一审判决田寮合作公司败诉。后田寮合作公司后向广东省深 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提请上诉,二审判决田寮合作公司败诉。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政府部门要求对相关房产进行拆除的执行通知, 公司仍在该租赁厂房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尚未进行新厂房的搬迁及改造工作。 该房产系公司目前主要生产经营车间之一,若公司光明厂房收到拆除执行通知, 则公司需在一定期限内搬迁至新厂房。 公司已在前述租赁房产周边寻找合适的厂 房,并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 房屋租赁合同。 届时如应政府部门要求搬迁至新厂房,一定时期内将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龚伟斌拟以现金方式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认购,认购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且不超过 20,000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 )实际控制人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 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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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2 )请控股股东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措施:

  • 1.取得了发行人公告文件及《股东名册》;

  • 2.取得龚伟斌出具的《关于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函》《关于认购资金来源

  • 的承诺函》,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

  • 3.取得了龚伟斌就本次发行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龚伟斌认购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 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与龚伟斌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附 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及龚伟斌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龚伟斌承诺如下:

“1、本人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均来自于合法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 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2、本次认购不存在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直接或间接为本人认购本次发行的 股票提供资金或为本人筹集资金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情形。

3、本次认购的股票全部为本人直接持有,不存在代持、信托或其他类似安 排的情形。”

2020 年 8 月 27 日,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承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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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且不会直接或间接为龚伟斌认购本次发行的股 票提供资金或为其筹集资金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龚伟斌提供的资料及说明,龚伟斌认购资金来源于薪 资奖金收入、股票分红、个人及家庭自有资金积累、对外投资收益等合法渠道, 属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龚伟斌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龚伟斌拟认购 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 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龚伟斌自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 股份,已承诺“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 股份” 并公开披露

2020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相关议案;2020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2020 年 7 月 6 日,经发行人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本次发行部分议案的相 关内容。根据上述通过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股票发行期的首 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 东名册》,自前述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日前 6 个月(2019 年 11 月 16 日) 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龚伟斌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 行为。

龚伟斌已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出具了《关于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函》,承 诺如下:

“1、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人不存在减持瑞 丰光电股票的情况。

2、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会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瑞丰光电的任何股票(包括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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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亦不安排任何减持计划。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因减持瑞丰光电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瑞丰光 电所有,并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本次发行的方案概要”之“二、发行 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之“(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之“7、关于定价基准 日前六个月减持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情形”中披露了上述承诺内容。

第二部分 对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内容的更新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情况更新如下:

发行人控股股东龚伟斌所持有发行人的 12,000,000 股股票已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解除质押。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 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二、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情况更新如下:

(一)租赁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科创承租的以下租 赁物业已到期,发行人仍实际使用该租赁物业并支付租赁费用,并正在办理续签 协议的签章手续:


面积
m2
房产证书编号 位置 出租方 承租方 用途 租赁期限
1 粤(2017)深圳
市不动产权第
深圳市宝安区石
岩街道办松白路
深圳市
微豪思
240 中科创 宿舍 2019.08.01-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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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0072080号 创维数字大厦11
层1107-1112、
1116-1117共8间
酒店管
理有限
公司

(二)知识产权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享有的专利权 更新如下:

1.新取得的专利:

1.新取得的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申请日 专利权人 当前法律状态
1 一种显示组件及显示装置 2019221218033 实用新型 2019.11.28 瑞丰光电 专利权维持
2 LED器件 2019305572265 外观设计 2019.10.14 瑞丰光电 专利权维持
条形光源及具有其的背光模
组、电子设备及照明装置
3 2019220432720 实用新型 2019.11.22 玲涛光电 专利权维持
4 一种端子与调色灯 2019209678511 实用新型 2019.06.25 浙江瑞丰 专利权维持
5 一种紫外LED封装器件 2019221945803 实用新型 2019.12.10 瑞丰紫光 专利权维持
6 LED灯具及其电流保护电路 2019218192589 实用新型 2019.10.25 瑞丰紫光 专利权维持
深紫外LED基板电路及深紫
外LED光源装置
7 2019217503646 实用新型 2019.10.17 瑞丰紫光 专利权维持
8 一种灭菌装置 2018221487340 实用新型 2018.12.20 瑞丰紫光 专利权维持
色彩传感装置以及激光放映
系统
深圳中科
9 2020200191527 实用新型 2020.01.06 专利权维持
深圳中科
10 光源结构及激光投影设备 2019222937999 实用新型 2019.12.18 专利权维持
深圳中科
11 光源系统及激光投影设备 2019223032325 实用新型 2019.12.18 专利权维持
深圳中科
12 一种LED显示屏 2019211918956 实用新型 2019.07.26 专利权维持
深圳中科
13 激光光源模组 2020300064635 外观设计 2020.01.06 专利权维持
深圳中科
14 激光光源模组 2020300064654 外观设计 2020.01.06 专利权维持

2.专利权到期终止的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申请日 专利权人 当前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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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已于2020年6
月22日到期终
LED引线框架及包括该LED
引线框架的LED灯
1 2010202349989 实用新型 2010.06.22 宁波瑞康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取得的专利 合计 225 项。

三、 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债权 债务”情况更新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发行人及 其下属子公司仍在履行中的借款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金额 合同期限 担保抵押情况
1 发行人 中国银行
深圳南头
支行
1,595.00 2019.12.31-2
024.12.31
浙江瑞丰、宁波瑞康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发行人以
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粤
(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086329号]提供抵押担保
2 897.40178
7
2020.01.14-2
024.12.31
3 690.40 2020.05.28-2
025.05.27
4 1,260.00 2020.06.23-2
025.5.22
5 民生银行
深圳龙华
支行
民生银行
深圳龙华
支行
1,000.00 2020.04.29-2
021.04.28
浙江瑞丰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
6 2,000.00 2020.08.07-2
021.08.07
7 招商银行
深圳景田
支行
2,000.00 2020.04.02-2
021.04.02
浙江瑞丰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
8 浙江瑞
华夏银行
义乌支行
1,237.50 2017.01.20-2
024.01.20
瑞丰光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浙江瑞丰以义乌市工
业园EQ-03-03-A地块的在
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
9 1,350.00 2017.04.20-
2024.04.20
10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2,100.00 2019.12.05-2
020.12.03
瑞丰光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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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借款人 贷款人 合同金额 合同期限 担保抵押情况
11 股份有限
公司义乌
分行
3,000.00 2020.05.22-2
021.05.21
12 玲涛光
中国银行
西丽支行
700.00 2020.04.30-2
020.10.29
瑞丰光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13 杭州银行
深圳深圳
湾支行
500.00 2020.08.11-2
021.02.10
瑞丰光电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14 常州利
深圳前海
微众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79.00 2020.06.15-2
020.12.31
常州利瑞总经理王兴元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以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更新如下:

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增以下未决案件:



1
2
3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 目前进
(2020)
冀0191民
初1149号
瑞丰光电 河北立翔慧科电子
设备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纠纷
72,797.00元 审理中
(2020)
粤1971民
初14832
瑞丰光电 东莞市华诗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屠传虎
买卖合同
纠纷
127,335.44元 审理中
(2020)
粤0306民
初28843
玲涛光电 深圳市智驰科技有
限公司
买卖合同
纠纷
804,698.94元 审理中

就上述案件,根据《上市规则》第 8.6.3 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 案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述标准的,亦应进行披露。按此 标准,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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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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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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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 End of picture text -----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唐周俊

经办律师:

江学勇

经办律师:

李科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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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